承租人为处理上述会计问题需作的主要判断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26 22:13:23 84 人看过

1、如何择定用以计算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的折现率

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的确定,既关系到租赁类型的判断,又影响到租赁资产入账价值的确定。在最低租赁付款额一定的情况下,折现率就成为影响现值大小的决定性因素。鉴于此,各准则制定机构大都规定了承租人计算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时所采用的折现率,尽管所定的折现率可能不同,如国际会计准则规定应首选租赁内含利率,美国则要求将现行借款利率作为首选的折现率。

由于出租人的租赁内含利率通常反映了承租人实际支付的筹资成本,因此在承租人知悉该利率的情况下,将其作为折现率比较合理。之所以要求承租人将已知的、且较借款利率为低的出租人内含利率作为首选的折现率,还有两个原因:第一,出租人所使用的内含利率比承租人借款利率更具客观性,因为如果是专业租赁公司作为出租人,它的内含利率是公开的,就像保险公司计算各种保金时,其利率是公开可查的。第二,为防止承租人粉饰其偿债能力,公认会计原则不主张承租人使用较高的借款利率。如果使用了较高的借款利率,那么现值系数就小,所计算出的最低租赁付款现值额就小,有可能小到低于租赁资产公允价值(我国为原账面值)的90%,其结果可能使本应作融资租赁的业务反映为经营租赁,形成所谓的表外筹资,歪曲了财务比率,人为提高了承租人的偿债能力。

如果承租人不知悉出租人的租赁内含利率,就需要寻找其他的利率。根据我国的情况,可备选的主要有租赁合同规定的利率和同期银行借款利率两种。一般而言,租赁合同都规定有合同利率,这一利率是一个租赁双方都接受的利率,反映了承租人实际负担的利息水平,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相比,更具有相关性,因此,如果承租人不知悉出租人的租赁内含利率,采用租赁合同利率也比较客观、真实。但是,如果出租人的租赁内含利率和租赁合同规定的利率均无法知悉,这种情况下,由于出租人的租赁内含利率通常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采用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可使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较大,易符合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的原账面价值这一标准的要求,可以避免将融资租赁作为经营租赁进行会计核算。并且,从实务操作角度考虑,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也较易取得。

2、如何确定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和负债的入账价值

在我国,通常承租人应将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原账面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将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负债的入账价值,资产与负债的差额记录为未确认融资费用。但当该项租赁资产占企业资产总额的比例不大时,承租人在租赁开始日可以按相同的金额来记录租入的资产及相应的负债,相应地,未确认融资费用为零。这个相同的金额,可以是最低租赁付款额,也可以是租赁资产原账面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两者中的较低者,承租人可以自行选择。这里的比例不大,通常是指融资租入资产总额小于承租人资产总额的30%(含30%)。

很明显,当承租人倾向于采用最低租赁付款额来记录租赁资产与负债时,其在进行折现率的选择之前,就可以将租赁资产额与总资产额进行比较,以判定可不可以使用不核算未确认融资费用的简单处理办法。而当租赁资产对总资产的比值低于30%时,承租人的判断仅限于:(1)租赁资产与负债的入账金额,(2)折旧期间。

3、如何确定未确认融资费用的分摊方法和分摊率

当承租人记录了未确认融资费用,就需要采用一定的方法对未确认的融资费用加以分摊。在我国,承租人可以采用实际利率法(或称利息法),也可以采用直线法、年数总和法等。在采用实际利率法的情况下,应采用折现率作为分摊率,但由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的入账价值不同,融资费用分摊率的选择也各异,见下图:

租赁资产折现率亦有无其他期满时的

入账价值即分摊率租约条款负债水平

出租人内含利率无零

MLP现值合同规定利率无零

无零

使MLP现值和

该资产原资产原账面价有优惠购买选择权承购价

账面价值值相等的利率承租人担保余值担保余值

上图最后两栏列示了融资费用的分摊对租赁负债的影响结果。因为由前述可知,融资费用乃是租赁负债的一部分。

4、如何确定年旧政策与折旧期间

计提租赁资产折旧时,承租人应采用与自有应折旧资产相一致的折旧政策。如果承租人或与其有关的第三方对租赁资产余值提供了担保,则应计折旧总额为租赁开始日固定资产入账价值扣除担保余值后的余额;如果承租人或与其有关的第三方未对租赁资产余值提供担保,则应计折旧总额为租赁开始日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

确定租赁资产的折旧期间时,应视租赁合同的具体规定而论。如果能够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承租人将会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即可认为承租人拥有该项资产的全部尚可使用年限,因此应以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的尚可使用年限作为折旧期间;如果无法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后承租人是否能够取得租赁资产的所有权,则应以租赁期与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年限两者中较短者为折旧期间。

作者单位:湖南大学会计学院

一、中小企业融资的主要方式

(一)银行借款融资:

银行贷款是一种最为正规的融资方式。由于中小企业的市场淘汰率远远高于大中型企业,银行贷款给中小企业要承担更大的风险。因此选择这种方式来贷款的话可行性不是很大。在这个时候良好的银企关系可能会提供一定的便利之处。

其次,由于银行贷款手续繁复,审批时间过长,许多中小企业为求发展不得不退而求其次从民间融资

(二)民间融资:

同正规融资相比,民间融资的供给者更了解借款人的信用和收益状况,从而克服了信息不对称带来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这种筹资方式能够最大限度的合集资金将其贷放到生产流通领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银行信贷资金不足的压力。同时其利率杠杆灵敏度高,资金滞留现象少,手续简便,提高了资金使用率,是一有效集资途径。

但该方式的利率相对较高,一旦企业出现重大的问题使得无法偿付时,出现的问题将会是非常棘手的。另外由于其具有“地下”性质,因此能够使中小企业在获得融资的同时保持其经营的私密性。因此民间融资能够成为中小企业外部融资的一个重要渠道。

但是,民间集资有一定的消极性,首先由予法律的不明确、体制的不完善,以及认识的不统一,致使一些地方的民间借贷处予非法状态或放任失控状态,这就是温州出现多起非法集资的案件。所以对于民间进行的融资活动,我们不宜简单地禁止,而应加以规范,将其纳入正式的金融体系。

(三)融资租赁:

融资租赁是一种中长期固定资产融资,时间一般是3至5年,并且由于融资租赁有允许承租人提前归还租金的便利,因此融资租赁又兼具短期融资的优点。此外,融资租赁还具有效率高、风险小,设备、服务和融资的一揽子解决等优点。我国目前中小企业多数技术设备落后,又无自身积累且难以从银行获得贷款去更新,发展融资租赁业,企业就可以在资金短缺或不愿动用经营资金的情况下,添置或更新设备,提高产品竞争力。

目前融资租赁的金融杠杆作用基本没有得到发挥,我国的租赁公司的资产规模最多是几百亿元,因此发展的空间很大。对于这种方式我们可以做的是解决政策上的一些制约因素:一应在有效监管的前提下,放开金融祖赁公司的准入(由于金融租赁公司属于非银行金融机构,目前实现严格的准入制度,受银监会监管,难以批准);二是适当降低资本金门槛。(目前规定新设的内资租赁企业最低注册资本金要达到17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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