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教唆犯的处罚原则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8 08:41:43 50 人看过

我国刑法第61条规定,对犯罪人进行处罚时,应当考虑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因此我们在对独立教唆犯进行处罚时,也应当考虑独立教唆犯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四个方面的情况。

(1)独立教唆犯的犯罪事实包括教唆对象、教唆方法和手段、教唆强度等内容。对于教唆对象而言,是被教唆的人之前没有犯罪意图或者虽然具有一定的犯罪意图但并不坚定,在独立教唆犯的教唆下,坚定了其犯罪的意志;对于教唆者所采用的教唆方法和手段而言,包括了煽动、诱骗、劝说、授意或是胁迫,以及采用比较恶劣的方法或采用比较缓和的方法,是简单的教唆,还是比较详细、具体;对于教唆强度而言,其教唆行为是否“足以”引起被教唆人的犯罪意思,实施被教唆的犯罪等等。

(2)独立教唆犯的犯罪性质,这里的“犯罪性质”具体指的是独立教唆犯所教唆之罪的性质,我们认定其性质可以结合独立教唆犯所教唆之罪侵犯的具体客体来认定,包括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公民的人身安全。而且研究独立教唆犯所教唆之罪的性质是对独立教唆犯定罪量刑的前提条件。

(3)独立教唆犯的情节是指除教唆对象、教唆方法和手段、教唆强度等内容以外的有关独立教唆犯的其他情况,包括教唆的次数、教唆的时间、教唆的地点等内容。

(4)独立教唆犯的社会危害程度即是教唆者的教唆行为对整个社会关系所产生侵害的危险程度,对刑法所保护法益的一种侵害程度,根据不同的情况,对独立教唆犯的量刑也有所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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