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信息网络传播权”若干问题的建议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7 21:31:50 426 人看过

近10年来数字化复制技术和网络传播技术的迅猛发展,为文学艺术作品的广泛、快捷、便利的传播提供了可能,但与此同时也带来一些新问题:一些网络公司凭借其经济实力和技术手段,为了谋求自身发展和利润回报,违反有关法律,在网络上大肆复制、转载、传播有版权作品,严重损害了作者的合法权益,破坏了正常的法律秩序,阻碍了网络产业的健康发展。针对这些情况,本人提出以下建议:

一、关于网络转载的规定

网络转载是一种重要的使用作品的形式,是作者的一项重要的权利。但是,这项本来专属作者行使的权利,却由于2000年1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44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受到不合法、不适当的限制。该解释第三条规定已在报刊上刊登或者网络上传播的作品,除著作权人声明或者上载该作品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受著作权人的委托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网站予以转载、摘编并按有关规定支付报酬、注明出处的,不构成侵权。但网站转载、摘编作品超过有关报刊转载作品范围的,应当认定为侵权。该解释超出了我国《著作权法》第32条中关于转载仅限于(传统媒介的)报纸、期刊的范围,没有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述解释或许是考虑了网络公司的发展,其用意或许不坏,但是,它却忘记了司法机关在履行其职能时必须依法办事、维护法制统一、不得越权解释等基本司法原则,而且,网络公司的发展绝不能以牺牲作者利益为代价。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述解释内容在全球建立了保护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国家中也难以找出先例。该解释实施几年来的后果是,一些网络公司大肆转载有版权作品,却拒绝向权利人支付报酬,而权利人也难以依《著作权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所以,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个解释必须尽早废除或者改正。为此,我建议将来在制订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时,有针对性地对网络转载做出规定,对最高人民法院的越权解释予以纠正。具体建议是在条例中明确如下内容:

已在报刊上刊登或者网络上发表的作品,著作权人有权决定是否许可其他网站进行转载、摘编;未经权利人许可,擅自通过网络转载已在报刊上刊登或者网络上发表的作品的网络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二、关于要求购买侵权产品者承担连带法律责任的规定

针对现实当中一些网络产品的使用单位、个人,明知网络公司或网络经营者所销售的电子产品、电子数据库等包含侵权内容,仍执意购买、传播的行为,应当在制订条例时,增加要求购买侵权产品者承担连带法律责任的规定。具体建议如下:

购买、使用、传播明知包含侵权内容的电子产品、电子数据库的单位、个人,应当承担连带侵权责任。

三、关于要求网络公司提供有关经营信息的义务的规定

在最近的多起针对网络公司的维权诉讼案件中,权利人取证面临

诸多困难,而网络公司在被起诉后,对有关在网络上的侵权证据进行修改、删除、隐藏等行为多有发生。针对这些情况,我建议,在制订有关条例时,应当增加要求网络公司或者网络经营者提供有关经营信息的义务的规定。具体建议如下:

权利人可以为诉讼或者申请临时措施目的,申请人民法院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其与诉讼有关的自权利人提出保全证据请求之日起前6个月内的全部经网络传播的信息,以及提供其他有关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无正当理由而拒绝向人民法院提供或者虚假提供有关信息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责令其提供,并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为查处损害公共利益的侵权案件,可以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其自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要求之日起前6个月内的全部经网络传播的信息,以及提供其他有关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无正当理由而拒绝向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提供或者虚假提供有关信息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责令其提供,并予以罚款。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11日 06:26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信息网络传播权相关文章
  • 关于知识产权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
    该司法解释旨在进一步细化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决定》,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优化科技创新法治环境,切实保障国家层面知识产权案件上诉审理机制落地见效。一、知识产权的专有性是指什么?知识产权的专有性是指知识产权所有人对其知识产权的专有性。知识产权的专有性主要表现在知识产权所有者享有其独家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权利要求为准,说明书和附图可以用来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图片或照片中表示的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可用于解释图片或照片中表示的产品的外观设计。二、专利申请中怎么请求复审专利申请请求复审:自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驳回申请或者国家知识产权局撤销或者维护专利权的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提出复审请求。复审请求一式两份,说明复审理由。复审理由应当对专利局驳回决定中提出的事项请求提出上诉,否则不予受理。
    2023-03-03
    215人看过
  • 关于办理电信网络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2016年12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以法发〔2016〕32号印发《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该《意见》分总体要求、依法严惩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全面惩处关联犯罪、准确认定共同犯罪与主观故意、依法确定案件管辖、证据的收集和审查判断、涉案财物的处理7部分。一、诈骗案多少钱才能立案实施诈骗,数额在三千元以上的,就构成诈骗罪可以立案,应依法应予定罪处罚。依法严惩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二、网络诈骗员工如何定罪网络诈骗员工的定罪如下:1、网络诈骗员工,如果不知情,没有为网络诈骗提供帮助的,不构成诈骗共
    2023-04-02
    384人看过
  • 什么是信息网络传播权
    信息网络传播权
    信息网络传播权:即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著作权法》第十条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十)放映权,即通
    2023-04-13
    414人看过
  • 信息网络传播权与复制权
    信息网络传播权
    复制是指将作品制作一份或多份的行为。复制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复制既包括以与原件相同或相近的形式制作一份或多份的行为,如复印、临摹、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抄写等(我们可以称为同形复制),也包括以与原件完全不同的形式再现作品的行为,如将工程设计等平面图形作品制作成立体的工程模型或建造成工程(我们可以称为异形复制)。狭义的复制仅指同形复制。无论是同形复制还是异形复制,其作用都在于使人们可以欣赏到原作以外但又不丢失原作所载信息量的作品。所以复制的本质功能在于再现原作,能够再现原作的行为均为复制。信息网络传播过程中,作品上载以后,人们通过计算机欣赏作品所获得的信息量不会比欣赏原件获得的信息量少(美术作品可能例外,比如运笔、着色等不如欣赏原件感受真切,但这种信息量的减少,与人们欣赏同形复制件信息量减少的程度应该大致相同)。就数字化作品的上载而言,上载在ISP的计算机系统内产生了作品的备份,并通
    2023-06-07
    434人看过
  • 什么是信息网络传播权
    信息网络传播权
    传统的复制行为不能约束他人将作品未经许可上载到网域、公开,因此立法规定了一种新的权利“信息网络传播权”,根据这项权利设置,著作权人获得了作品网络传播的控制权。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网络上载行为是侵权行为。同时,信息网络传播权也应受著作权法中合理使用、法定许可制度、权利用尽制度等的限制。将传统形式存留的作品上传至计算机,一定要经过一道数字化的手续。而数字化是指将作品里的所有信息在计算机中经过二进制的数字编码,然后才储存于计算机的系统中。而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于1991年所提出的《关于伯尔尼公约议定书的备忘录》第31条出,“公约里,翻译的概念过去和现在都针对实际语言及人类语言”,因而作品的数字化,是将人类的语言转化成计算机的语言,因此并不属于著作权法上的翻译行为。并且,上传作品时,并非以计算机语言将作品上传,数字化仅系在计算机在接受上传人的指令后,将原本的作品以数字化的方式将其编码,然后使人得以在计
    2023-05-01
    121人看过
  • 网络作品著作权保护的若干问题研究
    随着网络信息技术和产业的迅速发展特别是万维网的进一步普及,网络国际性、交互性的进一步加强,现有的著作权制度和著作权理论面临着前所未有的考验和挑战,旧瓶能否装得下新酒呢?事实证明,这一冲突能否得到妥善解决,对于我国信息产业的健康发展,及公民个人的安宁生活都至关重要。本文将结合有关法律法规及网络发展的现状,对网络作品著作权保护中亟待解决的司法管辖问题、复制权问题、侵权责任问题加以论述。一、与著作权相关的网络问题(一)网络的法律基础因特网,英文为INTERNET,中文译名为国际互联网,TCP(传输控制协议)和IP(网际协议)是构筑因特网的法律基础(注:《计算机应用基础(修订本)》,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98年8月第1版,第282页。)。这是一种网络通讯协议,它规范了网络上所有的通讯设备,尤其是一个主机与另一个主机之间往来的格式与传达方式,有了这个协议,就使全球原本独立的计算机网络连为一体,从而达
    2023-04-23
    61人看过
换一批
#著作权法
北京
律师推荐
    #著作权法 知识导航
    展开

    信息网络传播权(the right of communication through informationnetwork)是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更多>

    • 关于涉嫌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管辖
      台湾在线咨询 2022-11-13
      随着移动网络的普及,大部分人成为手机的重度依赖者,所有想要知道的信息,手机上下一滑,全部知晓。网络是一把双刃剑,在带给人们生活方便的同时,也成为了部分人侵权的工具。那么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网络侵权案件中的管辖依据是什么?
    • 那个网络传播信息治安处罚的问题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07-02
      一般网络传播淫秽物品,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链接:《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八条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办理信息网络上散布他人隐私等相关事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若干解释若干问题
      台湾在线咨询 2022-05-03
      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等规定,对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一)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
    • 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的若干问题
      安徽在线咨询 2022-09-10
      网络司法拍卖竞价程序中,有依法应当暂缓、中止执行等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暂缓或者裁定中止拍卖;人民法院可以自行或者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停止拍卖。网络服务提供者发现系统故障、安全隐患等紧急情况的,可以先行暂缓拍卖,并立即报告人民法院。暂缓或者中止拍卖的,应当及时在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公告原因或者理由。暂缓拍卖期限届满或者中止拍卖的事由消失后,需要继续拍卖的,应当在五日内恢复拍卖。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网络拍卖的若干问题?
      河北在线咨询 2022-09-10
      拍卖成交后,买受人交纳的可以充抵价款;其他竞买人交纳的保证金应当在竞价程序结束后二十四小时内退还或者解冻。拍卖未成交的,竞买人交纳的保证金应当在竞价程序结束后二十四小时内退还或者解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