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承担过错责任吗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04 09:22:16 213 人看过

1、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如果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或不是故意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保管人需要履行哪些义务

(一)妥善保管标的物的义务

(二)亲自保管义务

(三)不使用保管物的义务

(四)返还标的物及孳息的义务

(五)第三人主张权利时保管人的义务:

1、第三人对保管物主张权利的,除依法对保管物采取保全或者执行的以外,保管人应当履行向寄存人返还保管物的义务。

2、第三人对保管人提起诉讼或者对保管物申请扣押的,保管人应当及时通知寄存人。

二、发生保管合同争议如何解决

1、如约定诉讼管辖法院,只能约定由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合同标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辖,且只能约定其中一个法院管辖。如果约定不明确、选择两个以上法院管辖、或约定上述5个法院以外的法院,或既约定仲裁又约定诉讼的,这样解决争议的条款是无效的。

2、如约定仲裁,应当明确约定具体的仲裁机构和仲裁事项。仲裁机构约定明确的标准为:仲裁机构所在地明确,同一地点有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应当写明约定的仲裁机构的详细名称。

3、发生争议后当事人双方可以平等协商达成共识,也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以及依约定申请仲裁。人民法院的裁判、调解以及仲裁机构的裁决、调解都是具有强制力;当事人双方协商达成的共识和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没有强制力但是其效力等同于签订了新的合同。

合同双方在履行保管合同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来履行,以免引起法律纠纷,损害双方利益。

三、相关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七条:保管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无偿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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