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与法院判决方式的关系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6 11:56:19 297 人看过

绝对的权利导致绝对的腐败,这是分权理论提出的关于权利制约的前提。行政诉讼是以诉讼的形式解决行政法上的争议,体现的是司法权对行政权的监督和制约。所以,在整个行政诉讼过程中,行政权和司法权的博弈关系无处不在体现。

一、从我国行政诉讼法现有的关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规定看行政权与司法权的关系

我国《行政诉讼法》对受案范围的规定体现在三个方面,即第二条的概括性规定,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的规定,说明了哪些情况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我们单从这些法律规定进行分析,可以看出一些问题:

(1)我国对行政诉讼受案范围采取的是概括式和列举式相结合的方式,司法机关对行政行为的审查要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并不是所有的行政行为都可诉,法律赋予了某些行政行为不可诉的特权,这一特权是司法权不可干涉的范围,无疑,司法权处于劣势地位。

(2)行政诉讼中,人民院的司法审查的标准仅限定于对于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如《行政诉讼法》第五条的规定,人民法院的审查标准为合法性。排除合理性审查,无疑扩大了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范围,人民法院就无法从更深的角度影响和限制行政权。

(3)从前述两个问题,我们可以推断出,人民法院的自由裁量权必然受到限制。我国是典型的成文法国家,人民法院行使职权完全依靠法律的明确规定。既然审查范围和审查标准已经确立,那么审查结果也必然确定在一定的范围内,撼动不了法律所赋予行政机关强大的行政权。

二、从我国行政诉讼法现有的关于法院判决方式的规定看行政权与司法权的关系

如果把行政诉讼制度看作是金字塔,那么行政判决所处的位置就是塔尖。司法权对行政权的制约并不单由受案范围所确定的制约关系这一项来定夺,而且还取决于法院对行政行为的审查后所作出的判决。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了维持判决、撤销判决、履行判决、变更判决等四种判决方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又增加了确认判决和驳回诉讼请求两种判决方式。从上述现有的法律规定,我们可以看出行政权和司法权的一些关系:(1)司法权渗透到行政权中,甚至可以对行政权进行变更。这最明显的体现就是行政诉讼中的变更判决,《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四款规定: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这项规定赋予了人民法院的司法变更权,这无疑是行政权与司法权博弈过程中司法权处于最上风的体现。(2)司法权再次确认了行政权,这似乎是没有必要的。我国行政法诉讼法规定了维持判决,在司法解释中也增加了驳回诉讼请求、确认合法判决和确认有效判决,这几种方式一起构成了行政诉讼中的肯定判决。换句话说,就是人民法院在以判决的方式再次肯定了并确认了行政机关的行政权,这使得二者在博弈关系中体现高度的一致性,是一种强强联合的状态。这种一致性将对公民权利造成多大的损害,我们可想而知。

三、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与法院判决方式之间的关系

1、互动关系。既然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与法院判决方式都是行政权与司法权博弈关系的体现,那么二者就应当有所联系。这种互动关系的具体描述是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法律规定发生变化,那么判决方式的种类也应当作出调整,受案范围扩大,判决方式的种类可以增加。如果我们把行政诉讼整个过程看作是一个房间,把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看作是房间的入口,把法院判决方式看作是房间的出口,那么相应的入口多大,出口就应当多大,不能让一个胖子能从入口进而不能从出口出,那样的话行政诉讼的这座房子的价值何在。这种互动性是行政诉讼过程自身的要求。举例来说,目前《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诉讼法的受案范围仅限于具体行政行为,法院的判决只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作出的判决方式也只能是行政诉讼法和司法解释规定的那六种。如果有一天行政诉讼的是受案范围扩大,不在仅限于具体行政行为而包括抽象行政行为,可能如民事判决方式那样,没有确定的判决方式,而是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来确定法院的判决。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20日 03:39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抽象行政行为相关文章
  • 《行政诉讼法》受案范围和诉讼参加人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1)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3)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5)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6)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8)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不受理行政诉讼的行政行为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2)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3)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4)法律规定由
    2023-06-06
    192人看过
  • 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大于还是小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是大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的。具体情况分析如下:1、属于行政诉讼范围的,必然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的;但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的,未必属于行政诉讼的范围;2、而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限于人身权和财产权方面: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除行政行为对人身权、财产权的侵犯外,还包括对受教育权和其他权利的侵犯。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的区别:1、二者适用的程序不同。行政诉讼适用行政诉讼程序;行政复议适用行政复议程序;2、二者受理的机关不同。行政诉讼由法院受理,行政复议由行政机关受理;3、二者解决争议的性质不同。人民法院处理行政诉讼案件属于司法行为,行政复议处理行政争议属于行政行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商标行政复议的受案
    2023-08-12
    117人看过
  • 《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关于受案范围的规定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解读:本条第(一)到第(六)项主要按照行政行为类型进行列举,第(七)项到第(十二)项主要按照被侵犯的权利进行列举,可能产生竞合,建议法院按当事人诉求确定案由。(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解读:诉【行政处罚】。本项将暂扣许可证和执照行为明确为行政处罚,平息了实务界的争议。(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解读:诉【行政强制】。本项将行政强制执行行为纳入可诉行为,与行政强制法进行了呼应。需要注意的是:①本项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分《行政强制法》规定的、和其他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二种。劳动教养、收容教育等,即属于其他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②行政强制执行,包含对行政强制措施的执行,和对其他具体行政行为(如
    2023-06-06
    350人看过
  • 试论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条件与范围的条件与范
    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在行政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受理与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密切相关的民事争议,将两种不同性质的争议并案审理,一同判决的诉讼活动。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是两种不同性质的诉讼并存,但不意味着人民法院可以不加选择,随意将不相干的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放在一起并案审理。只有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存在内在联系的情况下,才能纳入同一诉讼程序中并案审理。故对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条件与范围进行具体的界定,有重大的实践意义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条件并非所有的民事诉讼都可以在行政诉讼中附带,笔者认为成立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1、必须同时存在着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这是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成立的首要条件。而行政诉讼是必须已经成立的,因为行政诉讼的成立是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基础。如果行政诉讼不成立,附带民事诉讼便失去了存在的基础,只能就产生的民事争议单独提起民事诉讼。如果民事诉讼不
    2023-06-06
    380人看过
  • “民告官”法院不受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你要知道
    一、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的情形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
    2023-06-06
    313人看过
  •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存在的理由
    行政诉讼特点:行政诉讼与其他诉讼一个重要的不同之处,在于它存在着一个受案范围,即并不是所有行政争议,行政相对人都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只有当行政争议在法律规定的受案范围之内,行政相对人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以这样的理由来创设行政诉讼制度,一个必然的结果是,有时当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违法侵犯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时,受害人就无法通过司法程序获得法律上的救济。尽管受害人可以采用其他法律救济程序,但由于其他法律程序没有司法程序所具有的公正性和有效性,往往导致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的保护。“有权利必有救济”的法治原则在这里无法获得兑现。这就是法治的代价。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存在的理由介绍:法治作为一种理念,它是通过法律实施过程中体现出来的,这个过程就是人们体验法治的过程。尽管法治的价值已为人们所共识,但“法治在西方也并未被始终看作解决人类社会问题的良策。”(注:高*蕴等编《美国学者论中国法律传统》,
    2023-06-11
    142人看过
  • 重新审视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受案范围
    一、现行法律的规定方式和受理标准《行政诉讼法》采用了两种方法规定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一是概括式,即对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作出原则的统一的规定。例如,行政诉讼法第2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11条第一款第8项规定公民“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可以提起诉讼。该条第二款规定“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这些规定都是采用概括的方式规定了行政诉讼的范围。二是列举式,即对法院应该受理和不能受理的案件从行政行为的角度加以列举。例如,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一款前7项列举了法院应当受理的行政行为引发的争议,第12条列举了法院不能受理的4类事项。行政诉讼法界定行政诉讼范围的标准有两项:一是具体行政行为标准,二是人身财产权标准。首先,人民法院只受理对
    2023-04-13
    207人看过
  • 什么叫行政诉讼受案排除,行政诉讼的排除范围
    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一、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的区别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主要有以下区别:(一)性质不同行政(1)复议由上一级行政机关对下一级行政机关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的审查,属于行政行为的范畴,所有过程都在行政系统内部进行;(二)受理机关不同行政复议的受理机关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属的人民政府或其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行政诉讼的受理机关则是人民法院。(三)审查范围不同行政诉讼是“不告不理”,审查的范围限于原告请求范围;行政复议则是“有错必纠”,这意味着复议的范围不局限于申请人的申请。(四)审查的力度不同(五)审查依据不同(1)复议机关审理复议案件,以法律、行政法
    2023-03-21
    262人看过
  •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扩大行政机关不作为行为可起诉
    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扩大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草案将行政机关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行政机关侵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征用财产、摊派费用,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等纳入受案范围。扩大受案范围已是大势所趋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高广生说,现行行政诉讼法对受案范围规定过窄,限制了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诉权,也限制了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使大量的行政侵权行为得不到及时合理的救济。行政复议法实施后,行政复议范围明显大于行政诉讼范围,如果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不扩大,势必产生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无法衔接的情况。高广生说,扩大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是大势所趋。扩大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是此次修改行政诉讼法的巨大进步。郑功成委员认为。吴恒委员在行政诉讼法施行20周年时,曾到基层就该法施行情况进行
    2023-06-06
    165人看过
  • 受案范围不包括非行政诉讼案件
    1、国家行为不可诉;2、抽象行政行为不可诉;3、内部行为不可诉;4、行政终局裁决行为不可诉;5、刑事侦查行为不可诉;6、行政调解行为不可诉;7、行政指导行为不可诉;8、重复处理行为不可诉;9、阶段性行政行为不可诉;10、部分行政确认行为不可诉。不属于法院的受理范围的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
    2023-07-05
    441人看过
  • 行政诉讼法院如何判决行政案件
    一、行政诉讼法院如何判决行政案件行政诉讼法院如下判决行政案件:如果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人民法院会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如果行政行为的主要证据不足的,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人民法院会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一)主要证据不足的;(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超越职权的;(五)滥用职权的;(六)明显不当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查明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被告在一定期
    2023-10-06
    91人看过
  • 行政诉讼法院通知行政机关的几种方式
    一、行政诉讼法院通知行政机关的几种方式行政诉讼法院通知行政机关的方式: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委托送达、转交送达和公告送达。送达应以直接送达为主要方式,如果不能以直接送达的方式送达,则以其他的方式送达。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后,可以通过向行政机关发送起诉状副本等材料的方式,来通知行政机关。如果法院已经立案的,应在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给被告,而被告应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的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提出答辩状。二、行政诉讼不适用于哪些行为1.国家行为;2.抽象行政行为;3.行政机关对其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5.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6.行政机关的调解行为和仲裁行为;7.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8.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三、行政诉讼请律
    2023-07-02
    144人看过
  •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行政诉讼案件的范围,行政诉讼案由的结构
    一、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行政诉讼案件的范围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行政诉讼案件的范围如下:1.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2.海关处理的案件;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4.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二、行政诉讼案由的结构。行政诉讼案由的结构分以下几种:1.作为类,作为类案件的案由确定方法为:行政管理范围+具体行政行为种类。具体对管理范围而言,是否分解,应当结合案件实际,以表述简洁、清楚为原则;对具体行政行为而言,以种类的形式出现,而不出现其具体表现形式。2.不作为类,不作为类案件的案由确定方法为:诉+行政主体类别+不履行特定职责或义务。3.行政赔偿类案件。三、不予受理的行政诉讼案件有哪些不予受理的行政诉讼案件有:1.国际、外交等国家行为。2.抽象行政行为。3.行政机关对其工作人员进行奖惩、任免等决定。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5
    2023-06-06
    374人看过
  • 房屋征收与补偿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及排除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颁布实施以来,如何通过行政诉讼途径更有效地救济和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成为法院处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行政案件的重点,征收案件诉权保护涉及多方面的问题,但其核心在于受案范围的确定,本文主要就这个问题进行分析,以期对司法实践有所裨益。一、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行政行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四条和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征收决定、补偿决定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除此之外,笔者认为,司法实践中还应把以下几种行政行为纳入到行政审判中:1、对未登记建筑的认定行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可以看出,这种对未登记建筑
    2023-06-06
    212人看过
换一批
#行政法律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以一类事、一类人为对象制定行政规范的行为。其特点是: (1)对象的普遍性。抽象行政行为以普遍的、不特定的人或事为行为对象,即它针对的是某一类人或事,而非特定的人或事。 (2)效力的普遍性和持续性。首先,抽象行政行为具... 更多>

    #抽象行政行为
    相关咨询
    • 哪些案件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如何确定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江西在线咨询 2022-02-15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具体而言,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1)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3)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 根据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是什么,行政诉讼的范围有哪些
      河北在线咨询 2022-02-14
      根据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
    • 行政诉讼法院受理案件的受案范围如何确定, 行政机关应受理哪些行为
      天津在线咨询 2022-02-12
      当事人应该参照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进行比对,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
    •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关系论是怎样的
      重庆在线咨询 2022-07-01
      根据相关法律,对于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关系论的具体情况如下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都是救济手段,两者基本上是并列的。行政复议属于行政机关的层级监督,行政诉讼属于司法监督。如果选择复议,法定期限内不能提起诉讼,如果提起诉讼,法院依法受理后,就不得申请复议。如果法律规定必须先申请复议,然后再提起诉讼,也就是复议前置,法定期限内不得向法院提起诉讼。还有法律规定行政复议为最终裁决的,也不得提起诉讼。
    •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否定式表现在哪些方面
      上海在线咨询 2023-01-16
      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二)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