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于出让方来说,债权转让改变了资金周期,可以在最快时间内实现资金变现,让理财更具计划性和灵活性。也就是说,当投资人急需流动资金时,可以通过出售其名下拥有的符合相应条件的债权给其他投资人,从而完成债权转让,获得流动资金。
(2)对于受让方来说,债权的原持有人可能会按一定的折价比例出售债权。如债权原价出售,则受让人可以在该借款标剩余的时间内仍享受同样的借款利率;如折价出售债权,新的债权购买人在承接原有债权的约定利率的同时,还可以获得一定的折让好处。所有转让的债权收益率通常会高于直接购买一个同类的项目。
一、企业资产重组的方式
原有企业改制,不论是整体改制还是部分改制,一般都是将企业由单一投资主体变为符合现代企业制度的多元投资主体。这种投资主体的多元化可以通过存量资产的处置来实现,也可以通过新增资本的投入来实现,以上统称为企业重组。目前,企业改制过程中资产重组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
1.增量吸补。企业的存量资产全部投入改制后企业,做为改制后企业的部分资本,其它的注册资本依靠吸收新的股东投入,即资本增量靠外来注入。这种重组方式适合原资产清晰,投资主体单一,企业发展较好,资金短缺的企业。
2.净资产切割。企业评估完成后拟将净资产做为改制企业的注册资本,不需再注入新的资金,故可以切割部分净资产出售给其他企业、个人或本企业职工。这时,企业虽存量资产未动,但资产持有人发生变化,因而企业资产由单一变化为多元。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体委、市经委《关于进一步加快本市国有小企业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1997)50号)及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体委改委《关于进一步加快本市国有小企业补充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1998)43号)的规定,企业职工在购买国有小企业资产时,可以享有相应的优惠政策。
3.零资产或负资产出售。经评估,企业的净资产为零或负数,原资产持有者(主办单位)可将企业连同负债采取零价值方式转让给新的股东,新股东在取得企业资产所有权的同时,也相应地承继企业的负债。新股东购买企业后,须再行出资投入到新购买的企业,其出资之和做为改制后企业的注册资本。
4.撤资租赁。原有企业的资产评估确认后由原主办单位(投资人)将全部有形资产收回,并承担原有企业债权、债务,而将商誉、字号、商标等无形资产有偿提供给新股东使用,新股东需对企业投资入股,投资之和做为注册资本,完成企业的改制登记注册。
5.股权投资。股东将其在另一企业的股权作价投入改制企业。这种方式属于新增资本投入的权益投资,多见于部分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的登记。
6.债权转股权。企业改制时,在征得其他股东同意的基础上债权人可将其债权转为对企业的投资。其本身由企业的债权人变为企业的股东。但银行金融机构,验资、评估等中介机构等不具备投资主体资格的债权人不能债转股。
二、虚假债权转让纠纷是怎样的
一、剥离前已受清偿
剥离前债务人确已向银行全部或部分履行,在某种情况下,如法院已执行,但由于银行自身的失误未能核销,以致将本已受清偿的债权转让。受让人发现后形成纠纷。
二、剥离前变现抵押物或扣押物
债权设定有抵押权,或债务人同意以物抵债,银行通过对物的处置变现实现了部分债权。
三、真债权假合同
银行在转让债权时,债权是真实存在的,但因借款合同等手续欠缺而伪造合同等借款手续。受让人行使权利时,债务人不予认可,或即使银行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真实存在的,受让人以与转让的合同非同一笔债权之由而要求银行承担责任而形成纠纷。
四、新贷还旧贷
银行已通过新贷还旧贷的方式变更合同,但转让时失误将旧贷手续作为债权依据交付,或旧贷手续本不规范,在审计检查活动中为掩盖不规范贷款,自行划转资金还旧贷,但未订立新的合同,转让时仍将原手续作为债权依据。
五、法律上不能
债权转让前,因银行原因造成债权难以实现,但转让时未明确说明。受让人以银行未尽义务之由要求银行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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