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请人满足以下全部条件的,可提出本行政许可申请:1)范围条件:市管权限的河道管理范围内;2)技术条件:
(1)符合防洪标准和有关技术规范要求;
(2)不妨碍防洪抢险;
(3)对省管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和安全影响较小,且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二、办理材料
加盖申请人公章,同时提供纸质子版,并附加盖公章的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由项目所影响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出具,同时提供纸质和电子版。
提供纸质子版复印件
提供纸质子版
拟建工程涉及水利工程安全或河道防洪的,须提交防洪评价报告(一式6份)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珠海市高新分厅”网(http://gxq.zhwsb.gov.cn/index.jsp)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电子版《预受理回执》;申请人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材料并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予以补正,逾期不补正的,作退件处理;申请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预受理后,申请人按约定方式自行或邮寄向行政服务中心建设局综合窗口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
3、特殊审查:承办单位组织专家评审,从受理之日起到组织专家评审之日止,20个工作日,评审后修编时间除外;
4、审批审查:承办单位对材料进行审查;准予通过的,出具《项目核准文件》;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5、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行政服务中心领证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
(1)申请人向区建设环保局行政服务窗口提出申请,根据“四、申请材料”的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2)申请编号和收件凭证。窗口人员即时根据事项需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材料齐全且符合受理范围的,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通知书》,转承办机关相关科室进行受理审查,并向申请人提供申请编号及收件凭证;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受理范围的,退回申请人。
2.受理。承办机关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或《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需要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人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后,本次申请即终止;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后,可以重新提出申请。
3.审查。承办单位对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及技术报告经审核符合要求后,出具《高新区建设环保局关于*****工程建设方案的批复》。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高新区建设环保行政服务窗口自取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承办机关自作出审批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在网上公开办理结果,并告知申请人。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珠海市高新区港乐路1号大洲科技园一楼
五、办理时限
2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高新区规划建设环保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广东省河道堤防管理条例》(2012年修正)(2012年)
第七条凡在河道、滩地上修建工程设施的,不得影响河道行洪、排涝及上下游左右岸河道堤防安全,不得引起河势的不良变化,不得妨碍河道水文观测,不得危及水陆交通安全。
在河道、滩地上修建工程设施,必须提出设计方案报经当地河道堤防主管部门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下列分级管理权限呈报审批:
一、工程设施涉及或影响的范围在本行政区域内的,由所在行政区域的河道堤防主管部门审批;
二、工程设施涉及或影响的范围跨行政区域的,由其上一级河道堤防主管部门审批;
三、在本省境内的西江、北江、东江、韩江及珠江三角洲主干河道、滩地上进行建设,由建设单位提出规划设计方案,报省水利部门审批;在珠江三角洲各出海口门进行滩涂开发,由开发利用单位提出规划设计方案,报省水利部门转报水利部流域管理机构审批。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填堵河道,或在河道、滩地上抛石筑坝和围垦;不得在堤防或护堤地上修建各类建筑物或其他工程设施。
经批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和其他设施,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向河道堤防主管部门缴纳河道管理范围占用费。收费标准和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0年修订)(2016年)
第三十八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2017年)
第十一条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建设项目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安排告知河道主管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5年修改)(2017年)
第二十七条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前,其中的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
前款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土地,跨越河道、湖泊空间或者穿越河床的,建设单位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该工程设施建设的位置和界限审查批准后,方可依法办理开工手续;安排施工时,应当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和界限进行。
《广东省河道堤防管理条例》(2012年修订)(2017年)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确因生产或建设需要破堤修建涵闸、泵站、交通旱闸、埋设管道或兴建其他工程设施,应提出工程设计方案,经当地河道堤防主管部门同意,并报上一级河道堤防主管部门批准后,才能动工。报建单位应按批准的工程设计方案施工,按期完工,并报请验收。如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原建单位必须负责加固、改建或堵闭,废弃的应拆除并回填夯实。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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