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顺德:保护网络知识产权刻不容缓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5 09:24:35 391 人看过

——访中国社科院知识产权中心副主任李顺德教授

知识产权保护已经被提到国家战略的高度,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由社科院领衔,正在紧锣密鼓地研究制订。那么,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是在怎样的背景下制定的?具有什么样的现实意义?对于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保护,又有怎样的迫切性?记者为此采访了参与制订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著名专家、中国社科院知识产权中心副主任李顺德教授。李教授认为,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制订将对经济社会发展产生巨大的推动作用,而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工作已经刻不容缓。

据调查,目前国内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核心技术的企业仅为万分之三,99%的企业没有申请专利,60%的企业没有自己的商标。在知识产权日益成为新的国际竞争焦点的今天,这不能不让人感到知识产权保护的紧迫性。李顺德指出,上世纪80年代以来,西方发达国家为了巩固其在世界经济中的强势地位,陆续采取了一系列加强知识产权创造、管理、运用和保护的重大举措。各国加强了知识产权的立法工作,知识产权保护范围不断扩大,保护力度不断加大,知识产权申请或注册数量快速增长。荷兰飞利浦公司在全球设有10个知识产权办公室,有约150名知识产权专业人员,管理该公司的6.5万个专利、2.1万个商标和6000个外观设计。李顺德指出,与此相比,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建立较晚,只有20多年的历史,明显处于劣势。商务部的统计数据显示,中国是受到技术壁垒限制最多的国家,主要受制于欧盟、美国、日本、韩国。2002年,我国71%的出口企业、39%的出口产品受到国外技术壁垒的限制,造成损失高达170亿美元。同时,国家外汇管理局历年的中国国际收支平衡表也显示,2000年~2002年,我国对外支付的专利权使用费持续走高。为此,2005年1月,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制定工作领导小组成立;同年6月30日,领导小组召开第一次会议,研究制定《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工作方案》和《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提纲》等文件。自此,中国知识产权战略制定工作正式启动。

李顺德认为,在这样的背景下,知识产权战略的制定,最关键的是能够将知识产权战略真正纳入到国家整个发展战略当中去。制定国家知识产权战略,需要考虑整个制度和整个国家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整个国家的经济体制改革的衔接点在哪里,在于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中产权制度的构建。他指出,我国要提高知识产权保护的水平,一方面是要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利益,另一方面也要对这些权利人滥用知识产权、实施非法垄断的行为加以限制,这才是全面的知识产权保护,才能保护社会公众的利益,也才能使民族知识产权得到切实的保护。

提到在当今的网络环境下对知识产权保护的特殊要求,李顺德认为,加强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的保护,是保护知识产品创作者合法权益、保障创作积极性的关键手段。建立在微电子技术和信息技术高速发展基础之上的互联网,已经渗透到人类社会的方方面面。网络环境不仅改变了人类进行信息交流传播的传统方式,也在改变着人们的生活方式、生存理念、价值观念和经济运行模式。网络环境向人类社会提出了挑战,也向维持、调整人类社会正常生存和发展秩序的法律体系提出了挑战。

李顺德指出,有人说网络世界属于三无世界———无国界、无约束、无法律,这是不对的。网络环境同样受法律制约,也同样存在知识产权,网络环境的作品同样受到法律保护,只是在取证和执行上相对不容易而已。针对当前网络上知识产品盗版严重、非法复制泛滥的情况,李顺德教授指出,网上知识产权保护迫在眉睫。网络环境对知识产权保护提出的新问题,主要体现在版权保护领域,也就是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上。

李顺德介绍说,在1996年12月通过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WCT)以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WPPT)这两个公约,主要针对的就是网络版权保护的问题,规定在电子媒体中以数字形式存储受保护的作品包括表演或录音制品,受《伯尔尼公约》的保护。目前世界上已经有很多国家加入了这两个公约,我国估计也将在今年加入。他指出,我国对于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的保护早在2000年就已经开始。2001年我国修改著作权法时,特别增加了信息网络传播权这么一项内容:作品未经许可,不能上网传播。最高人民法院针对网络环境出台了相关司法解释。国家版权局和信息产业部联合制定的《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自2005年5月30日生效。该办法明确规定,擅自把别人的作品数字化、上网,就是侵权行为。从2001年修改后发布的《著作权法》开始,我国已经陆续发布了《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以及《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多个有关网络版权保护的法律法规。另外,对于广播电视产品和民族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条例也已经列入规划。

李顺德特别指出,即将于今年7月1日正式实施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正是完全针对网络版权保护而立的。该条例明确定义: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该条例不仅针对网上内容提供者的权责作了规定,还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相关权责以及法定许可的情况作了具体解释。他认为这将有力促进网络版权保护法律体系的完善,从而推动网上知识产品的生产、传播、应用步入健康快速发展的轨道。

那么,在政策法律逐步完善的基础上,怎样找到实现知识资源共享的有效途径?这是一个值得全社会深入思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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