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登记后可否解除合同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22 08:42:20 218 人看过

股权转让登记后一般不能解除合同,因为股权转让登记完成后说明合同义务已经履行完毕,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也就不存在解除合同的问题。

一、合同写上作废算不算作废

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的,在合同上写明作废可以产生解除合同的效力;但是一方擅自写明作废的,并不能使合同作废。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履行;

(二)债务相互抵销;

(三)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四)债权人免除债务;

(五)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二、合同一经违约终止合同如何取消

一般情况下,合同违约是解除合同的法定事由,而不是终止合同的事由。所以不存在一方违约怎么终止合同的问题。解决方法如下:一方违约,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或由于违约行为导致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另一方可以行使合同的法定解除权,在通知一方后,合同自动解除,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自动终止。

三、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权的行使方式、行使期限

委托合同当事人任意解除合同的情形主要有两种:委托人撤销委托和受托人辞去委托。但无论是撤销委托还是辞去委托,均为当事人一方的权利。该权利从性质上讲属形成权,即以当事人单方意思表示就可发生法律效力。委托合同当事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必须以明示的方式向对方发出通知,该通知自到达对方当事人时生效。同时,解除合同的通知一旦生效即不可撤销。

委托合同当事人行使任意解除权的期限为合同成立后致委托事务处理完毕之前。在委托事务已处理完毕的情况下,任何一方不得再行使合同解除权。“已处理完毕之委任,不得再终止之,已成立之请求权,不因终止而被排除。终止唯向将来发生效力。”因为委托事务已经处理完毕,受托人实际已经履行了合同义务,委托合同的目的已经实现,当事人再行使合同解除权终止合同已无实际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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