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被暂予监外执行的犯罪分子是在监狱外执行刑期,无法对其进行考核,因此无法减刑。但是,如果被暂予监外执行的犯罪分子有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等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对其进行减刑。
强化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各个环节的责任
11.对减刑、假释、暂子监外执行各个环节的承办人、批准人等执法司法人员,实行谁承办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制度,执法司法人员在职责范围内对执法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其中,执法司法人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在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的,由该直接责任人员承担责任;经主管人员批准或者许可的,由该主管人员和有关直接责任人员承担责任;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多个环节共同造成案件在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的,根据具体违法或过错情况分别追究责任;有关单位、部门集体讨论决定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确有错误的,由各相关单位、部门负责人承担责任。
12.审判机关应当建立专门审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的审判庭。检察机关应当加强派驻监管场所检察室建设,明确派驻检察室人员配备标准,落实同步监督。刑罚执行机关应当充实机构人员,为实现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逐人逐案依法常态化办理提供保障。
《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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