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新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魏留常,男,1957年2月14日出生。
新蔡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刑诉(2009)1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留常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7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魏留常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新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5月22日17时许,被告人魏留常在佛阁寺镇黄岗村委前魏岗东组因锁事与李xx发生争吵,后引起厮打,厮打中被告人魏留常将李xx的右手大拇指咬伤,经法医鉴定为轻伤(伤情详见法医鉴定结论)。
另查明,被告人魏留常的亲属与被害人李xx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魏留常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被害人伤情照片;书证:抓获证明、户籍证明、协议书、收条;证人魏x、徐xx、龚xx、张xx等人的证言,被害人李xx陈述,新蔡县公安局公新法活检鉴字(2009)第293号法医活体检验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留常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公诉机关关于被告人魏留常认罪态度较好,已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建议对其判处管制的公诉意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魏留常犯故意伤害罪,判处管制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胡鹏
二○○九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陈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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