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监察部门和劳动仲裁有什么区别
关于劳动争议仲裁和劳动监察之间的差异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从性质角度来看,劳动法律不仅带有公法特性,同时也具备私法特点,因此,针对劳动争议问题的解决方式中采用调解与仲裁手段是由于其私法元素的存在;相对而言,劳动监察制度则源于劳动法中的公法因素。
2.从执行机构的设置来看,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设立,始终坚持遵循国际通行的“三方原则”这一严肃政策;对于劳动监察部门的组建,更加强调其行政性,明确规定了它作为国家权力机构依法行政的重要性及其不可替代的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法》第五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劳动监察受理案件和劳动仲裁委员会是一回事吗
然而事实并非如此。
首先,就执法主体而言,劳动监察与劳动仲裁拥有不同的职责主体。
前者的执法主体归属于负责管理劳动事务的劳动行政部门,后者则为依据国家所制定的劳动立法而设立并行使职能的特殊机构——劳工争议仲裁委员会。
从法律行为角度看待两者,劳动监察可以被视为行政执法的表现形式之一,其效力来源于劳动行政部门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相较之下,劳动仲裁更倾向于准司法性质的活动,其裁决结果属于国家授权的仲裁机构主导下,对发生劳动关系的双方法定行为的约束。
再次是从工作职责层面分析,劳动监察业务主要由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及劳动者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全面且详细的监督检查,这既是依循法定行政职权主动展开的工作流程,亦无需相关人提出任何请求;相反,劳动仲裁机构的核心任务是妥善处理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关于劳动争议的申诉案件,必须获得相应的仲裁申请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方能依法受理案件,若无此过程,仲裁部门将不会主动介入事件。
最后,在法律地位方面,劳动监察过程中,劳动行政部门与接受监督检查的单位以及个人之间构成了行政管理关系的框架;但在劳动仲裁全流程阶段,仲裁机构扮演着“中间人”角色,并不作为当事人出现,而是保持“第三者”身份介乎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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