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形式审查制度又称“不审查制度”或者“登记制度”。指只对专利申请法定形式要求进行审查,不审查专利申请的实质内容即发明的专利性的制度。这是一种古老的审查制度。在专利制度初期,发明是个别现象,申请专利和授予专利证书的量不大,专利主管机关缺乏系统的资料,不具备在授予专利证书前确定一项发明的专利性的能力。所以,各国都采用这种制度。
这种制度的手续简便,申请人只需向专利主管机关递交一份申请书,缴纳专利费即可。专利主管机关只审查专利申请案的手续是否完备、文件是否齐全,形式上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专利申请即可被批准,专利权即可被授予。这种制度的优点是:申请案审批迅速、及时、费用少,由于公布早,科技情报得以及时传播。缺点是:由于未审查申请案的专利性,专利质量低,保护范围不明确,第三人难以确定其权利的有效性,在专利权人与他人发生纠纷时易败诉。登记国也不了解申请案的技术价值,难于学习、借鉴。我国专利法规定,对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案采用形式审查制度。
专利形式审查内容
依《专利法》之规定,发明专利形式审查的内容有:
(1)申请人的申请文件是否完备,撰写是否符合《专利法》及实施细则的规定;
(2)申请人的身份是否合法,各种证明文件是否齐全、申请人是外国人的,是否依法委托了代理;
(3)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是否属于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及属于不授予专利权的对象;
(4)申请人是否缴纳了申请费等。
依《专利法》之规定,专利行政机关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形式审查的主要内容有:
(1)申请文件的撰写是否符合要求;
(2)对文件的修改是否超越了法定限制;
(3)申请人的资格是否合法,外国申请人是否委托了法定的专利代理机构;
(4)实用新型或外观设汁是否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妨害公共利益,是否属于不给予专利保护的发明创;
(5)申请是否符合单一性要求;
(6)有无重复授权的可能;
(7)是否为两个相同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后申请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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