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督办发[2007]13号
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
2007年9月13日,部召开全国土地执法百日行动视频会议,全面部署了自9月15日至12月25日在全国集中开展以查处“以租代征”为重点的土地执法百日行动。国家土地督察机构要积极响应部党组的号召,立即行动起来,按百日行动方案明确的任务和要求,尽职尽责完成部党组交给我们的光荣任务。
一、认真学习领会徐绍史同志讲话精神,提高积极投身百日行动的自觉性
开展百日行动是部党组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近期对土地问题重要指示精神,在认真分析全国土地管理的形势,特别是分析当前土地违法违规新形式、新特点的基础上作出的重大举措,是加强土地宏观调控政策实施的重大举措,是深化土地管理制度改革的重大举措,是坚守18亿亩耕地红线的重大举措,是保证土地法律法规有效实施的重大举措。各局要在9月20日前,集中2至3天的时间,组织干部认真学习领会徐绍史同志在视频会议上的讲话精神,吃透《全国土地执法百日行动方案》明确的任务、目标和要求。通过学习,在思想上明确参与百日行动既是土地督察工作职能的要求,又是检验我们边组建边工作成效的试金石,更是检验我们能否发现问题,妥善解决问题,能否打硬仗的试金石。从而把思想真正统一到部党组的这一重大举措上来,提高积极投身百日行动的自觉性。
二、明确重点,忠实履行国家土地督察职责
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要按照部党组的统一部署,忠实履行国务院赋予的职能和职责,全过程地参与到百日行动当中,切实保证百日行动不走过场。
在自查清理阶段,各国家土地督察局要及时了解督察范围内内百日行动的总体部署情况和实际进展状况,督促地方加快部署和落实。要根据掌握的土地违法违规问题的线索,对各地自查清理结果的真实性有重点地进行检查、抽查及核查,积极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开展督察,根据实际工作的需要应用卫星影像资料开展应急性调查。督促各地全面查清结果,如实登记填表上报。对行动迟缓、组织不力、弄虚作假、瞒案不报的,要敦促有关地方切实改正。对拒不改正造成不良影响的地方,经百日行动领导小组统一协调后,由所在地国家土地督察局下达国家土地督察整改意见书。要采取多种措施,通过多种渠道,进一步摸清督察范围内的土地管理情况,掌握一批土地违法违规的重大线索,为部的检查工作提供基本情况和基础数据。
在查处纠正阶段,各国家土地督察局要督促省级以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按照既处理事又处理人的原则,对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依法依规查处到位。对发现的量大面广、带有典型性的土地违法违规问题;以及压案不查、避重就轻、查处不力、以罚代法、处罚不到位的地区;经百日行动领导小组统一协调后,由所在地国家土地督察局及时向有关省级以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发出整改意见书。对整改不力的,及时报请国家土地总督察责令限期整改。纠正整改期间,暂停该地区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
在督察整改阶段,各国家土地督察局要督促省级以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责成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清查中暴露出的管理问题,举一反三,制定以完善制度和程序,明确执法责任为重点的整改方案。各国家土地督察局要根据督察范围内土地利用和管理的经验、土地违法违规问题的特点,认真总结,加强调查研究,提出完善土地管理政策和制度的建议,形成报告。
在百日行动期间,要按照《全国百日行动方案》的要求,定期向部百日行动领导小组报告督察范围内的工作进展情况,特殊情况随时报告。
三、加强领导,积极参与,努力提高国家土地督察工作水平
百日行动任务艰巨,时间紧迫。参与百日行动既是对国家土地督察队伍能力的严峻挑战,又是全面促进国家土地督察工作、提高国家土地督察水平、树立国家土地督察机构良好风貌的重要机遇。国家土地督察机构必须勇敢面对挑战,牢牢把握机遇,乘势而上,以积极的态度克服各种困难,增强工作的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感,全身心地投入百日行动。各局主要负责同志要按照视频会议和百日行动方案的要求尽快动员部署,及时调整工作安排,组成专门的工作班子,制定有针对性的工作方案,落实到人,保证参与百日行动有序进行。要以百日行动为重点,兼顾日常的国家土地督察专项行动;要把对百日行动的督察和对已经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整改意见书、督察建议书等地区督察整改情况的监督,以及对2007年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的督察有机结合起来,抓紧抓实,抓出成效。在百日行动中,进一步积累和丰富督察范围内土地管理的数据、图件、卫星影像等基本资料,打牢工作基础。
二〇〇七年九月十八日
2007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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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部门是否应当履行土地监督职责北京在线咨询 2023-06-13①、对单位和个人执行和遵守土地法律、法规情况依法进行检查;②、对违反土地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进行调查;③、对正在进行的土地违法活动依法进行制止;④、对土地违法行为和土地侵权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处理;⑤、对违反土地法律、法规,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个人和单位主管人员,依法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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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土地纠纷的法律新疆在线咨询 2022-07-25具体而言,就是两个以上单位或个人同时对未经确权的同一块土地各据理由主张权属,根据各方理由难以解决的土地权属矛盾。 涉及土地纠纷的法律,主要有以下几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09年8月27日); 《土地调查条例》(2008年2月7日); 《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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