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价格违法行为处罚时限
价格主管部门处理价格举报投诉,适用《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处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中对价格举报投诉的处理期限有以下要求:
1、《规定》第七条价格主管部门接收举报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不属于收到举报的价格主管部门管辖范围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转至有管辖权的价格主管部门处理。
2、《规定》第八条价格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举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是否受理或者转办。
3、《规定》第十一条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在举报办结后15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对被举报的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理结果。
4、《规定》第十二条价格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消费者价格投诉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消费者。
5、《规定》第十三条价格投诉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并告知消费者。
二、具有三个特征
1、社会危害性
价格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是指价格违法行为侵犯了价格法律规范所保护的价格行政管理秩序。具体是指由于经营者的价格违法行为,影响了价格合理配置资源的作用,影响了市场价格总水平的稳定,侵犯了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从而不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价格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是价格违法行为最本质、最基本的特征。某种价格行为之所以被认定为价格违法行为,就是因为它具有社会危害性。不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就不能认定为价格违法行为。
2、行政违法性
价格违法行为的行政违法性,是指价格违法行为违反了价格行政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价格违法行为的行政违法性是价格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在法律上的表现。一方面,没有价格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就无从谈起价格违法行为的行政违法性。如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行为,如果不影响市场价格总水平的稳定、不损害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不具有社会危害性,价格立法就没有必要禁止这种行为。另一方面,如果没有价格违法行为的行政违法性.也就无法衡量、确定价格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价格法》中如果没有规定禁止经营者的不正当价格行为,包括价格垄断、价格欺诈、价格歧视等,就无从认定经营者的不正当价格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3、应受惩罚性
价格违法行为的应受惩罚性,是指价格违法行为依法应当受到价格法律制裁。价格违法行为的应受惩罚性,是由价格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行政违法性派生出来的,是社会危害性和行政违法性的必然法律后果。与此同时价格违法行为的应受惩罚性又是价格违法行为的行政违法性的补充。
三、价格违法行为
价格违法行为是指价格管理相对人违反国家现行的价格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给社会造成某种危害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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