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诉讼案例
2007年7月20日,甲某以装修房屋为由向其借款人民币20万元,双方约定以年利率5%计息,期限为两年。当日,原告从家中保险柜中取出现金20万元,步行至甲某经营的干洗店内向其交付借款,甲某当场出具借条。2009年7月23日,甲某在原告的催讨下支付利息2万元,并请求延长借款期限两年。2011年7月27日,原告再次向甲某催讨借款,但其仍未能还款。原告认为,因本案借款系甲某其所借,借条和催款通知单亦由甲某签名确认,故其仅起诉甲某。至于被告乙某是否应当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其不予表态。请求法院判令甲某归还借款20万元,并以20万元为本金,支付自2009年7月23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年利率5%计算的利息。
对原告诉称的事实均无异议,但其目前无力归还借款。至于涉案借款的用途,其中10万借款用于装修两被告名下房屋,另外10万元于2007年8月2日用于提前偿还购买该房屋时的银行贷款。因此,涉案借款是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两被告共同偿还。被告乙某辩称:首先,原告主张的借款事实不存在。两被告在2007年期间自有资金非常充裕,无举债之必要。原告提供的借条是甲某事后伪造的,乙某原已申请对该借条的实际形成时间进行鉴定,但因不具备鉴定条件而无法进行。且原告当时并不具备出借20万元的经济能力,其也未提供任何借款交付证据。其次,乙某对原告主张的借款始终不知情。两被告于2009年6月18日签订协议书,约定对外债务任何一方不确认则不成立。故该笔借款即使存在,也应当是甲某的个人债务。再次,两被告于2005年9月20日结婚,2010年7月开始分居。乙某曾分别于2010年8月25日、201
1年5月12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在这两次诉讼中,甲某均未提及本案借款。目前,两被告的第三次离婚诉讼已在审理中。然而,除本案系争债务以外,另有两位债权人突然诉至法院要求归还借款。显然,本案是原告和甲某通过恶意串通,企图转移财产的虚假诉讼,应追究两人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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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离婚诉讼的完整流程: 1、有二审:起诉→受理→审理→调解→判决→上诉→二审→判决立即生效 2、...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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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民事中的虚假诉讼现象江西在线咨询 2023-01-29民事虚假诉讼的特征: 1、虚假诉讼多发于涉财产案件,一般数额巨大。当事人往往为了相当可观的利益,不惜采取违法手段。 2、虚假诉讼当事人之间关系密切,往往存在乡邻、亲属、朋友等特殊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要通过诉讼实现非法目的,需要当事人各方密切配合,这种特殊关系为双方串通进行虚假诉讼提供了极为便利的条件。 3、多以调解方式结案。双方当事人已事先合谋串通好,且具有特殊的关系,法官很容易在较短时间内“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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