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支付退休退职费用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5 09:00:39 193 人看过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支付退休退职费用

适用法规问题的复函

(劳办发[1995]121号)

吉林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支付退休退职费用适用法规问题的请示》(吉劳函字[1995]17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对符合退休(退职)条件的职工,用人单位应及时为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

二、对符合退休(退职)条件,由于用人单位方面的原因未给职工办理退休(退职)手续,并致使职工未能在单位提供正常劳动的,该职工仍属用人单位职工,应与其他职工享有同等待遇。

三、对符合退休(退职)条件,由于用人单位方面的原因未给职工办理退休(退职)手续,职工继续在单位提供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应该依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支付其工资。

四、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在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中能否适用部分裁决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4]391号)规定了可以采用部分裁决的三种紧急情形,其中一种为企业无故拖欠、扣罚或停发工资超过三个月,致使职工生活确无基本保障的。因此,仲裁委员会对于经调查确认职工未办退休(退职)手续,企业应支付而未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三个月的劳动争议案件,可以适用劳办发[1994]391号文件裁决企业支付职工工资。

一九九五年五月十五日

【法规标题】劳动部办公厅关于支付退休退职费用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

【发文字号】劳办发[1995]121号

【发布日期】1995.05.15

【实施日期】1995.05.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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