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收到了征收方的评估报告,评估价明显低于我们家房屋的实际市场价值啊,拆迁补偿不合算。让我签字,我不敢签呢。我能让他们重新给我评估吗?”一位当事人咨询爱土拆迁律师团。
的确,在征地拆迁中,对被拆迁人来说至关重要的一点莫过于对拆迁房屋市场价值的评估,这与被拆迁人后面能拿多少拆迁补偿款息息相关。
征收方给你发布了评估报告,你家的拆迁补偿就盖棺定论了吗?
很多被拆迁人对房屋拆迁中的评估程序并不了解,所以我们一定要判断征收方所给出的评估报告是否是符合国家规定的,有些评估机构在某些原因作祟下有时会作出明显不合理的评估报告,被拆迁人完全可以不认可此类评估报告。
今天,爱土拆迁律师团就和大家详细介绍征地拆迁中,房屋评估的具体流程,和评估不合理的情况下,我们有哪些救济途径确保房屋拆迁补偿公平合理。
首先,如何判断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报告是否合法呢?
我们下面从四个方面来考量,希望大家在房产评估时也能记住并用上。
第一点,评估机构的选定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四条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这一条明确说明了,评估机构是由被征收人与征收人共同协商选定,不是有政府单方面决定的,如果政府并没有通过被征收人就随便选定一家评估机构是不合规定的。
第二点,评估人员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不管是整体评估报告还是分户评估报告,都应当由负责房屋征收评估项目的两名以上注册房地产评估师签字,并加盖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公章。
这里就表明了如果没有评估资格的人员在评估报告上署名,该评估报告肯定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另外,评估报告必须由两个评估师签字,一个评估师签字也是不行的。
第三点,评估机构是否现场勘查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二条,房地产评估机构在作出评估报告之前必须安排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被拆迁房屋进行实地查勘,调查被拆迁房屋状况,拍摄反映被征收房屋内外部状况的照片等影视资料,做好实地查勘记录,并妥善保管。
很多情况有些评估机构并没有到现场对被拆迁人的房屋进行拍照、勘查然后被拆迁人就收到一份评估报告,可想而知这份评估报告的真实性。因此,这种也是属于程序严重违法,其作出的评估报告也当然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第四点:评估的时间点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评估办法》第十条规定,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评估时点应当与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一致。
也就是说张贴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才能进行房屋价值评估,在这个时间点之前或之后都是违法的。
如果对评估报告不服,应该怎么办?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二十条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第二十二条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很多被征收人认为这样做并没有什么用,复核无非是重来一遍,结果可能还是一样的,专家鉴定更加是意义不大,专家也肯定不会违背征收方的意愿。
其实不然,如果最终的结果还是不尽人意,那么我们是可以用司法救济途径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二十二条还规定了被征收人对补偿仍有异议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处理。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也就是说,被征收人有权在对征收补偿决定提起的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中主张对评估、复核、专家鉴定结果的意见,而复议机关、法院应当对评估报告的合法性进行全面、细致的审查,并将此作为判断补偿决定是否合理合法的重要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章 补 偿 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n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n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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