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之间债务承担的约定能成为追加执行股东财产的理由吗?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08 16:05:24 431 人看过

股东之间关于公司债务承担的约定不能成为追加股东财产执行的理由。事实上,公司股东之间可以约定承担公司债务的比例和方式,在股东之间具有法律效力。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该协议不能对抗第三人;同时,第三人不能因此主张股东承担公司债务,更不能申请追加股东作为执行人。除非股东有上述情况。

股东变更会影响公司的债务承担吗

股东变更的,不影响公司债务承担,公司以其全部财产承担公司债务。如果股东未如实出资的,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公司界定及股东责任】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二十八条【出资义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公司法》第18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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