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患病被监外执行的李某,就医期间不但不思悔改,反而两次实施盗窃犯罪。12月11日,枣阳市法院对李某暂予撤销其监外执行决定书,对其盗窃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半,加上原未执行完毕的刑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5000元。
李某系枣阳市七方镇人。2008年5月20日,李某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2008年12月10日,李某因患情感障碍(抑郁发作)病症,经法院审查后,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李某在就医看病期间,不思悔改,继续进行违法活动。2009年3月6日中午,李某来到枣阳市罗岗粮管所院内今日红酒店吃饭,饭后将店主司某床头柜中3500元现金盗走。同年7月16日晚,李某携带短刀窜至七方镇街道,撬窗入室,进入居民陆某家中,将陆某屋内1200元现金及价值300元的一部小灵通盗走。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李某在判处有期徒刑服刑期间,因患病被决定暂予监外执行后,又犯新罪,应当撤销暂予监外执行决定,实行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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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外执行如何收监,再次犯罪会不会收监呢?安徽在线咨询 2022-08-07对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在异地犯罪,如果罪行是在犯罪地被发现、罪犯是在犯罪地被捕获的,由犯罪地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如果案件由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地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也可以由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地的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如果罪行是在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罪犯被继续收监执行剩余刑期期间发现的,由罪犯服刊地的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刑事诉讼法》第254条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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