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双方的主体资格怎么定?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3-06 15:20:46 319 人看过

房屋租赁合同的主体即房屋租赁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出租人和承租人。出租人和承租人是否具备出(承)租房屋的主体资格,直接关系到合同的效力问题,所以应予以充分重视。

1、房屋出租人的主体资格

(1)出租人为自然人的,审查其居民身份证或户口薄,看其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即是否年满18周岁或者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但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出租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是否依法成立,审查其营业执照及年检情况等。

(2)出租人是否享有出租房屋的实体权利

房屋租赁合同中的出租人一般是房屋的所有人,但并不限于所有人。凡对标的物享有合法的使用权的人,都有权将其使用的标的物转由他人使用,成为出租人。

①房屋的所有权人:出租人是否与出租房屋产权证上的名称一致,必要时可到房屋管理部门查询。

②委托或代理出租的:房屋所有权人是否与出租房屋产权证上的名称一致,是否有所有权人同意或授权出租的书面证明材料。

③共有房屋出租的:是否经其他共有人同意,是否有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书面证明材料。

④房屋转租的:是否经出租人同意,是否有出租人同意转租的书面证明材料。

2、房屋承租人的主体资格

与出租人的主体资格一样,承租为自然人的,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出租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是否依法成立;如暂住人口承租房屋的,必经持有公安机关核发的暂住证。

一、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上海的规定有哪些?

1、提交下列材料

房屋租赁(转租)合同;

房地产权属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

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

委托他人代为出租房屋的,提供书面的授权委托书;出租共有房屋的,提供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

公有房屋转租的,提供公有房屋租赁合同、转租人与出租人签订的书面协议;其他房屋转租的,提供原《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出租人同意转租的书面证明;

出租人委托代理人的,提供出租人的委托书、受托人的身份证明;

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同时,必须要求出租人签订《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综合责任书》。

第2、3、4、5、6项材料需核对原件后留存复印件。第1、7项需要原件。

2、受理

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齐全的,流管站当场受理,并出具加盖本机关受理专用印章的“申请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当场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加盖本机关补正告知专用印章的“补正告知单”。

3、受理机关需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查:

所提供的证件是否齐全。房产证或购房合同等权属证明上记载的主体是否与租赁合同上的出租人一致。需要现场核实的,应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并做好核查记录。

重点核查该房是否为违章建筑,是否符合消防、安全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房屋租赁用途是否合法,合同签订的面积是否真实等事项。

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受理机关在《房屋租赁合同》上加盖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专用章,并出具《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

4、审批权限

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案件实行二级审核,首先由收件工作人员收件初审,个人出租房屋的登记备案由街道(社区)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服务管理中心审批。出租方或承租方涉及到企事业单位的房屋登记备案须报区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服务管理办公室审批,待审批后才能颁发房屋登记备案证明。

5、办理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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