量刑建议权的运行原则有哪些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24 08:54:42 119 人看过

设立量刑建议权的基本原则具体是:不告不理,诉审合一;适当行使定罪裁量权和量刑裁量权;控辩双方应诉讼地位平等,享有对等的诉讼权利;凡程序所涉及其利益的人能够参加诉讼,对与自己的人身、财产等权利相关的事项有知悉权和发表意见权。

量刑建议权的相关内容

1.量刑建议权的内容

是公诉机关或者个人请求法官对被告人在定罪的基础上处以特定的或一定幅度内的刑罚。定罪请求权和量刑建议权是公诉权的重要内容,前者是请求法官确认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某一种罪名,后者是在前者的基础上提出对该被告人怎样处以刑罚的较为具体的意见。

2.量刑建议权是一种司法请求权

它不具有终局性。从根本上讲,量刑建议权是刑事诉讼的一方根据自己的认识向居中裁判的法官所提出的对另一方进行制裁的请求,只不过提出这种请求的人是国家的代表,这是它不同于其他诉讼请求的地方。但是量刑建议权与其他诉讼请求一样,是不具有最终结论性的。与之相对应由法官专门享有的量刑裁量权才具有终局性,法官在或接受或否定量刑建议的情况下对被告人的行为及其责任作出自己的判断和评价。以此为基础还可以得出量刑建议权的另外一些特点,如主动性、相对的主观性等。

3.量刑建议权体现了检察机关司法监督职能

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行使司法监督的权力,这种监督是全方位,量刑结果作为法院司法裁判的重要组成部分理应是检察机关司法监督权的对象之一。因此,检察机关对于法院量刑畸轻畸重的,可以提起抗诉,这是事后监督。量刑建议权尽管是一种不具有终局性的司法请求权,但是由于检察官在诉讼中所具有的司法监督者的身份,因而对法官在量刑上的自由裁量权具有较大的制约性,这也是对法院量刑的事前监督。

司法机关根据职能是可能对有关案件进行量刑判决处理的,但涉及到不同案件的类型,以及不同的涉案情况所认定的处罚标准是不同的,公诉机关可以基于上述法律规定来进行合法的量刑处理,有异议的可以聘请律师来进行辩护。

《刑法》第三条,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刑法》第四条,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刑法》第五条,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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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7月27日 1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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