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指定管辖的案子会不会重新立案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指定管辖的案子不需要重新立案,而是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二、指定管辖适用的原则
1、以适用为例外的原则。检察机关以指定的方式确定具体案件的立案管辖权,是检察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的一种形式,具有较大的自主性和随意性。为了防止自由裁量权在立案环节的扩张而导致指定管辖权的滥用,应对检察机关指定立案管辖的适用条件和范围作出明确限定,坚持“不适用为常态、适用为例外”的原则。具体而言,职务犯罪案件立案管辖权的确定,应效仿刑事诉讼法对审判管辖的立法模式,立足于通过建立和完善立案管辖的级别管辖、地区管辖和专门管辖等制度,制定一般原则性的适用规则。各级检察机关根据这些规则,就能够主动担负起具体案件的管辖职能。除此之外的案件,才能以指定的方式确定管辖。而对于立案管辖权已经确定的职务犯罪案件,因特殊原因需要通过指定方式改变管辖时,应当审慎审查并严格控制数量。
2、一次指定到位的原则。职务犯罪案件具有不易发现、隐蔽性强、干扰阻力大等特殊性,侦破案件的战机往往稍纵即逝,为防止因时过境迁、证据流失等原因导致案件流产,就需要在案发后及时立案并展开侦查,短时间内迅速发现、收集和固定证据。从这个意义上,指定立案管辖在程序设计和实际运行中应突出“以快制胜”的功能理念,尽量简化指定管辖的报请和审批手续、减少指定的环节和层级,提高指定立案管辖的时效性。对指定立案管辖的案件,应由上级检察机关直接指定给实际立案的下级检察机关受理,确保案件尽早进入刑事追诉程序,避免因自上而下层层指定、重复指定而贻误战机或引发新的管辖权争议,这既是节省诉讼司法资源的需要,也是最大限度提高诉讼效率的需要,体现了指定立案管辖保障诉讼顺利进行的功能价值。
3、“立侦相统一”的原则。一般情况下,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由立案的检察机关负责。但近些年,不少省、地两级检察机关在职务犯罪侦查中采取大兵团作战,将本单位立案的案件交由从辖区抽调的基层院检察干警侦查,形成事实上的“立而不侦”。不可否认,大兵团作战对集中辖区的优势人力资源,突破职务犯罪大要案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在“两个证据规定”出台、新刑事诉讼法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大背景下,证据的合法性被摆到更加重要的位置,不仅要求证据内容和取证过程合法,对取证主体的合法性也提出明确要求。抽调的办案人员由于没有立案单位正式任命的法律职务,他们基于立案单位名义对外收集的证据就会面临取证主体合法性的质疑,并最终影响案件的后续诉讼进程。因此,对指定立案管辖的职务犯罪案件必须坚持立案单位自行侦查的原则,抽调办案人员应该从本单位具有法律职务的检察人员中调配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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