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会计法》第42条、43条规定中的一些严重危害会计秩序的违法行为,理应上升为刑事法律规定,如非法设置或私设会计账簿罪、非法取得或填制原始凭证罪、非法登记会计账簿罪、非法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罪、非法保管会计资料罪、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这些会计违法犯罪行为,都是对会计的基础性资料进行的犯罪,这些会计资料直接关系着财务报告的真实性,有必要对其进行刑法规制,以此维护正常的会计秩序和会计信息的可靠性、谨慎性。我国刑法不仅对会计罪名规定的不完善,而且刑法的处罚也偏轻,使得犯罪成本过低。首先,要加大刑罚处罚力度,增加刑期,使得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增强对犯罪分子的震慑力;其次,罚金数额提高,当前的罚金数额太少,犯罪收益大大超过犯罪成本,可以借鉴其他经济犯罪的处罚方式,按照犯罪收益或犯罪造成损失的比例进行处罚,使得犯罪成本远远超过犯罪收益。
一、会计职务犯罪的特征
(1)会计职务犯罪的主体是会计人员,既包括在各级各类单位从事会计工作的从业人员,
也包括从事会计中介服务的注册会计师和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审计职业的从业人员。
(2)会计职务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不履行会计职责,或在履行会计职责过程中,严重侵害职务规范。
(3)会计职务犯罪的客体是侵害了国家关于会计管理的法律规定。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国家对会计核算、会计监督等会计管理内容及与会计核算有关的税收征管、金融结算等进行了具体规定。这些规定体现了国家和人民的意志,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会计职务犯罪的客观方面是刑法和会计法关于犯罪的客观事实特征,即必须实施了侵犯会计法规定的具体行为。
如,会计法规定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会计报表必须真实可靠,而会计人员故意使用伪造、变造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会计报告,并造成了严重的后果。同时,会计人员应该保护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会计报告的安全,而会计人员玩忽职守导致其毁坏,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均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会计职务犯罪的趋势
(一)犯罪年龄年轻化。在众多财务人员犯罪案例中,年轻人犯罪现象突出。根据2000年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提供的材料表明,国有企业中财务人员职务犯罪现象比较严重,其中的25%属于30岁左右的年轻人。
(二)共犯通谋发案率高。会计职务犯罪通常是单位高层领导、会计主管、出纳人员或经手人协同作案,侵吞国家财产。如2005年,江苏省启东市电信局原局长彭某、原财务部主任王某、原总账会计王某、原出纳陈某私分公款43万元,分别被判处12年6个月、10年、5年、5年6个月有期徒刑。
(三)数额巨大。会计人员在岗位上犯罪后,会利用各种手段如伪造凭证、毁灭证据等掩盖罪行,这就为会计人员连续作案提供了保证,致使作案金额累积到较大程度时,才被查觉。譬如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财务局经费管理处原会计卞中采取伪造银行进账单、信汇凭证、电汇凭证在单位平账的手段,侵吞公款1262.37万元,挪出资金19993-3万元,伙同他人挪用1000万元,案值达人民币2.2亿。
(四)手段趋于专业化、智能化。会计职务犯罪人员一般都具有较高的文化水平,有些甚至是业务或技术骨干,他们利用专业技术知识(如会计专业技术、数据库技术、编程技术等)作案,以隐瞒犯罪事实。
如广州某电算化会计,利用计算机进行串户,把他人账户上的资金转汇到外地银行,用行贿等手段非法提取现金900多万元。
(五)女性犯罪比例上升。会计职务犯罪中女性虽然在数量上低于男性,但其比例却呈总体上升趋势。
据统计,2003年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立案的女性职务犯罪中财务人员占总数的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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