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侵犯死亡的公民个人信息构成犯罪吗?
侵犯死亡的公民个人信息不一定构成犯罪,存在以下情形有可能会被认定为犯罪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
(三)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的;
(四)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的;
(五)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五千条以上的;
(六)数量未达到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但是按相应比例合计达到有关数量标准的;
(七)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
(八)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标准一半以上的;
(九)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
(十)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造成被害人死亡、重伤、精神失常或者被绑架等严重后果的;
(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第三项至第八项规定标准十倍以上的;
(四)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二、侵犯个人信息的行为有哪些?
1、侵犯个人信息的行为包括非法出售户籍信息、手机定位、住宿记录等个人信息等。
如在微信朋友圈发布出售个人户籍、车辆档案、手机定位、个人征信、旅馆住宿等各类公民个人信息的广告,接单后通过微信向上家购买信息后加价出售。
2、此外,以下行为也属于侵犯个人信息:
(1)通过互联网非法购买、交换公民个人信息。如加入QQ群,通过购买、交换等方式获取大量车主、新生儿及其父母、小区业主等公民个人信息。
(2)非法提供住宿记录供他人查询牟利。如通过在不法网站下载的方式,非法获取宾馆住宿记录等公民个人信息,并上传至网站收费供他人查询宾馆住宿记录(显示姓名、身份证号、手机号码、地址、住宿时间等信息)。
(3)非法买卖网购订单信息。
(4)利用黑客手段窃取公民个人信息出售牟利。
3、“公民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能够识别特定自然人的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
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公民个人信息”既包括中国公民的个人信息,也包括外国公民和其他无国籍人的个人信息。
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可以被免除处罚吗?
1、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有被免除刑事处罚的可能。
实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不属于“情节特别严重”,行为人系初犯,全部退赃,并确有悔罪表现的,可以认定为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确有必要判处刑罚的,应当从宽处罚。
2、在未经许可的情形下,不得向任何人提供他人的信息。
(1)向特定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以及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途径发布公民个人信息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提供公民个人信息”。
(2)未经被收集者同意,将合法收集的公民个人信息向他人提供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但是经过处理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n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n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n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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