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带之债的履行规则是什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7 16:47:18 149 人看过

连带之债的成立是民事执行的必要前提,因而在连带之债的执行中,连带债务人不得以连带之债无效为由予以抗辩或异议,否则,人民法院的执行即失去了合法根据。

连带债务的抗辩主要应针对连带之债的效力而提出,并必须出具必要的证据材料,如果连带债务人的抗辩承认连带之债的法律效力,而仅就连带债务的分担提出异议,不能视为抗辩成立。

对一连带债务人的有效抗辩,人民法院必须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如果人民法院认为抗辩有理的,裁定中止执行;抗辩无理的裁定驳回。同时考虑到执行的效率,对连带债务人的抗辩应有时间限制,一般以15天为宜。人民法院在对抗辩的审查过程中,如果发现裁判错误,应按审判监督程序再审。

关于连带之债,原法律规定基本上是概括性地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则对连带之债的履行作出了具体化的规定:

(1)连带之债的份额难以确定时,视为各连带债权人或债务人份额相同;

(2)超额清偿的连带债务人,就其超额清偿的部分可以在其他连带债务人未履行的份额范围内追偿;

(3)超额清偿的连带债务人享有债权人的权利,即原债权人可以向其他连带债务人主张的权利,该超额清偿的债务人均得主张,相应地,其他连带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亦可以向该超额清偿的债务人主张;

(4)超额清偿连带债务人的追偿权,不得损害债权人获得清偿的利益。二者发生冲突时,债权人的债权应优先被清偿;

(5)被追偿的连带债务人不能履行其应分担份额的,其他连带债务人应当在相应范围内按比例分担;

(6)部分连带债务人履行、抵销债务或者提存标的物的,其他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在相应范围内消灭;

(7)部分连带债务人的债务被债权人免除的,在该连带债务人应当承担的份额范围内,其他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消灭;

(8)部分连带债务人的债务与债权人的债权同归于一人的,在扣除该债务人应当承担的份额后,债权人对其他债务人的债权继续存在;

(9)债权人对部分连带债务人的给付受领迟延的,对其他连带债务人发生效力;

(10)连带债权参照适用连带债务的有关规定。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04日 07:23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连带之债相关文章
  • 通常物之债和连带物之债的概念是什么?
    特定之债是指以特定物为标的的债。连带之债,是指债的当事人一方为多数,且多数人一方的各当事人都有权请求对方履行全部债务或者都负有向对方履行全部债务的义务,全部债权债务关系因债务的一次性的全部履行而消灭的债。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的区别有哪些1、除法律有特别规定或当事人有特别约定的,都属于按份之债;而按份之债只能在法律有特别规定或当事人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才可以发生。2、按份之债的主体仅在自己的份额内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连带之债,每一个债务人对债务均附有全部清偿的义务,债权人有要求任何一个债务人履行全部义务的权利。3、按份之债的标的为可分,连带之债的标的为一个整体,不可分。4、就某一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发生的事项,对于其他的债权人和债务人不差产生影响;而连带债务因债务人中的一人或数人履行全部各付而消灭,其他债务人对债权人不再承担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七条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
    2023-07-15
    90人看过
  • 连带之债与按份之债是否都属于连带债务呢?
    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不一样。按份之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债权人或债务人,各自按照一定的份额享有债权和承担债务;连带之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债权人或债务人,对外享有连带债权或负有连带债务。一、连带清偿责任指什么连带清偿责任,是指数人债务者承担共同清偿债务的法律责任,也就说数人负同一债务,明示对於债权人各负全部给付之责任。连带清偿责任中债权人有权要求任何一个债务人还钱。连带债务之债权人,得对於债务人中之一人或数人或其全体,同时或先後请求全部或一部之给付。连带债务未全部履行前,全体债务人仍负连带责任。二、无限连带责任应如何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应如何承担:连带责任是指两个以上须承担同一民事责任的人,权利人可以对任何一方提出承担民事责任的请求。在向权利人承担责任后,各责任人根据各自的具体情况再分担责任。已对外承担民事责任的责任人,可就超出应承担责任范围的部分向其他责任人进行追偿。无限责任个人对外承担无限清偿责
    2023-03-08
    197人看过
  • 连带之债由什么构成
    连带之债的发生,有两方面的原因,即法律的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在中国,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发生的连带之债有以下几种:1)个人合伙债务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即每一个合伙人对于合伙组织对外所负债务均负连带责任,都有义务全部清偿债务;同理,每一个合伙人对于合伙组织的对外债权都享有连带债权,都有权要求债务人全部清偿。2)合伙型联营联营各方仍然保持各方独立的法人资格,各方共同出资另组联营组织,即合伙组织或者合伙企业,联营企业盈利由联营各方按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进行分配,联营亏损由联营各方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承担连带责任。3)代理关系中的连带责任代理关系中的连带责任,是指在代理关系的三方当事人中,由其中的某两方当事人共同向另一方当事人承担民事责任,并且其中的任何一方当事人都负有承担全部责任的义务。以下几种代理中的连带责任:一是委托
    2023-06-13
    490人看过
  • 连带保证债务的履行顺序
    合伙企业在解散后,其合伙人是要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应按下列顺序清偿:1、合伙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2、合伙企业所欠税款;合伙企业的债务。3、退还合伙人的出资。合伙企业财产按上述顺序清偿后仍有剩余的,则按约定或法定妁比例在原合伙人间分配。一、合伙企业离散清算时应注意哪些合伙企业法第85条对合伙企业的解散情形进行了列举式规定。合伙企业解散,应当由清算人进行清算;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十五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清算期间,合伙企业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
    2023-03-05
    300人看过
  • 连带之债的性质
    连带之债
    对于连带之债是一个债还是数个债的集合,民法学者曾有过争论,主要有三种观点:一是以德国学者克拉等为代表,其主张单一说,认为连带之债源于罗马法,进而将连带之债分为共同连带与单纯连带两种。共同连带以合同为发生原因,属于具有多数主体的一个债的关系,因而于债权人或债务人中一人所生事项,对其他债权人或债务人不产生效力。单纯连带以法律规定为发生原因,系因同一给付或同一目的的数个债的关系,故就债权人或债务人中一人所生事项,对其他债权事项,除足以满足同一目的者外,对其他债权人或债务人不产生效力。19世纪中叶以后,在单一说的基础上出现了代理说,认为数个债权人或债务人系互相代理,同时以自己名义与他人名义订立连带合同。嗣后,又出现选择之债说,认为在连带之债中,系主体依选择而定,在选择之前,主体不特定,选择之后,主体始为特定。第二种观点为复数说。认为,共同连带实为数个债的集合,债权人各享一个债权,债务人各负一个债务
    2023-06-11
    212人看过
  •  问:公司之间的连带责任与连带债务是否可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实际施工人通过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是无效的。挂靠属于规避法律规定的行为,双方的行为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根据该解释规定,应当共同承担责任,并按照连带责任处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实际施工人通过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是无效的。挂靠即属于这种情形,规避了法律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了不合法目的,而且挂靠人和被挂靠人对挂靠人不具备签订和履行合同的资质是明知的,是为了获取不当利益而串通在一起的。双方的行为也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由此产生的债务,应当共同承担责任。实践中,一般按照连带责任处理。 素 材 : 规 避 法 律 规 定 的 挂 靠 行 为根据提供的素材,我们可以得知该问
    2023-09-01
    209人看过
  • 浅谈连带之债案件的执行
    在执行实践中,连带之债案件的执行中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应予重视。一、连带之债案件执行中存在的问题(一)盲目执行,影响办案效率。在执行方法上,将连带之债案件等同于一般简单的债务纠纷案件,没有注意考虑连带之债案件的自身特点。如在因个人合伙方面发生的连带之债案件执行中,有的执行人员不理会债务的承担一般都有约定的特点,仅仅从各责任人都有全部清偿责任出发,采取与执行简单的债务纠纷相同的方法,盯着一个连带责任人紧抓不放,只顾一点,不及其余,视野狭窄,造成工作被动,效率不高。在执行对象上,急功近利,缺乏具体目标。比如在因担保而发生的连带之债案件中,即使被保证人有实际履行能力,但执行人员看到保证人比较容易执行,便舍难求易,吃软不吃硬,执行保证人结案。单单从具体的个案上看,案件顺利得以执结,提高了工作效率,但是这样做会在很大程度上削弱司法权的强制力,淡化主债务人的法律意识,从国家法治的长远利益考虑,实质
    2023-06-13
    430人看过
  • 连带之债有什么特点呢
    连带之债的特点如下:(1)连带债务人的每一方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2)债权人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或者多个债务人请求履行任何比例债务,债务人不得以债务人之间对债务分担比例有约定而拒绝履行;(3)连带债务人一人或多人履行了全部债务后,其他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即行解除;(4)履行债务超过其应承担份额的债务人,有权向其他债务人追偿。连带之债的外部效力在连带债权的情况下,各债权人均有权向债务人请求全部给付,债务人也有权向任何一个债权人主动履行义务,一个债权人受领了债务人的全部给付,其他债权人的债权即归于消灭。在连带债务的情况下,每一个债务人均负有向债权人履行全部债务的义务,债权人有权要求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或数人履行债务,被请求的债务人不得以存在其他债务人为由拒绝给付,也不得以债权人所为的请求超过其应分担份额而为抗辩。连带债务因债务人中的一人或数人履行全部给付而消灭,其他债务人对债权人不再承担给付
    2023-07-30
    112人看过
  • 连带之债是什么意思,怎么解释?
    一、连带之债是什么意思,怎么解释?连带之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债权人或债务人,对外享有连带债权或负有连带债务的债。在连带之债中,多数债权人中的任何一个人都有要求债务人清偿全部债务的权利,这种连带关系称之为连带债权;多数债务人中的任何一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这种连带关系称为连带债务。【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六十七条法人分立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二、连带之债如何成立的?1、两个以上债务人所负债务须具有同一目的。连带债务人每一成员都有向债权人清偿债务的义务。换言之,每一个债务人都有义务满足债权人的请求,使其债权得以实现。从反面讲,虽然每一个债务人都负全部给付的义务,但是,只要有一次全部给付,其他债务人的债务就归于消灭。实际上,每个债务人之所以负全部给付义务;以及一个债务人的完全给付,债务就归于消灭;就是因为多数债务人因此
    2023-04-13
    163人看过
  • 连带之债特点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1、须有多数债权人或多数债务人。2、须为同一标的。只要多数人一方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份额在债履行前是不确定的,并且也是不能确定的,就成立连带之债。3、须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有同一目的。连带之债的标的不仅须是同一的,而且债的目的也须是同一的。4、须多数当事人一方之间有连带关系。这是连带之债的根本特征。所谓连带关系是指多数债权人或者多数债务人中一人发生的事项对其他债权人或债务人也发生同样的效力。一、债权人撤销权诉讼主体有哪些(一)撤销之诉的原告撤销权人是指因债务人的不当处分财产的行为而使债权受到损害的债权人,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必须由享有撤销权的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请示法院撤销债务人不当处分财产的行为。1、如果债权人为多数人,可以共同享有并行使撤销权。2、如果债权为连带债权,则所有的债权人可以共同行使撤销权,也可以由连带债权人中的一人提起诉讼。3、如果数个债权因同一债务人的行为而受
    2023-03-04
    282人看过
  • 什么是连带债务,连带债务人的追偿权有何规定?
    在主债务尚未清偿完毕的情况下,各保证人实际可能承担的担保债务数额尚不确定,各保证人分担保证责任份额的决算条件尚不具备,容易因之后新的保证代偿事实的发生,影响既判的稳定性或造成循环诉讼,且其他保证人即使尚有清偿能力,亦应先用于清偿主债务而非追偿债权,故连带共同保证人之间的追偿权一般应在主债务清偿完毕后行使。连带共同保证人之间的追偿权一般应在主债务清偿完毕之后行使,否则应认定连带共同保证人之间担保追偿的条件尚不具备,宜裁定驳回起诉。在连带共同保证中,承担了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具有双重追偿权,不仅对主债务人有追偿权,还可要求其他连带共同保证人承担其应承担的份额。律师补充:连带共同保证人之间实质是一种连带债务关系,所以在各个保证人内部仍然存在承担份额的问题。我国法律上亦持此态度。不过,在连带共同保证成立后,于不损害债权人权利的前提下,保证人之间应可约定各自承担的份额,以确定其内部的责任分担。承担连带责
    2023-05-07
    88人看过
  • 连带债务人连带责任保证人之间是什么关系
    一、连带债务人连带责任保证人之间是什么关系连带保证人不是连带债务人,连带债务人是对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人,连带保证人只是债务的担保人,不是债务的主体。保证担保的责任范围分为全部和部分两种。(一)全部的保证担保责任范围全部的保证担保责任范围完全与债成立时确定的债务人之责任范围一致。包括如下内容:1、主债权的全部。在保证合同中,如无具体的专门约定,应认为是担保主债权全部。2、利息。利息有法定和约定两种,凡是因主债权所生的利息,不管是法定的还是约定的,均应列为保证担保的对象。法定利息,如迟延履行所生之利息(迟延利息),本来就是由主债权派生的,应属保证之列无疑;而约定利息及当事人另外约定的,虽也是从属于主债权的,但要适用前述限制性作法,亦只有在事先成立保证合同时直接约定的,方可计入保证担保的债权范围。当然,如约定利息显失公平或法律有专门限定的,则应作适当调整或依法定。3、违约金。必须是就主债权所应付
    2023-04-23
    465人看过
  • 连带之债和不可分之债有什么区别
    连带之债和不可分之债的区别是:债务之间是否具有不可分性。债法上按债的主体的数量将债划分为单一之债和多数人之债。多数人之债为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以同一给付为内容。对于多数人之债的种类,一般分为不可分之债、可分之债与连带之债。不可分之债指的是债的标的具有不可分性。如,在继承前各继承人对被继承人所负债务为不可分之债。其中,债权人为多数者为不可分债权,债务人为多数者为不可分债务。一、不可分之债产生的原因、成立要件是什么不可分之债的成立,主要由法律行为引起。例如,按份共有人出卖共有物所生之价金请求权,按份共有物之损害赔偿请求权等即为不可分之债。不可分之债的成立要件为:第一,债的一方或双方为多数人。第二,给付基于同一发生原因。第三,债的标的不可分,即一个给付分为数个给付时,有损于其性质或价值。任何之在性质上或依法不可分者,均可成立不可分之债,因为此时当事人不可能按照份额分享权利或分担债务。例如
    2023-02-18
    426人看过
  • 连带之债和按份之债的关系
    一、连带之债和按份之债的关系按份之债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债权人或债务人各自按照一定的份额(等份或不等份)享有债权或承担债务的债。其中,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债权人各自就自己的债权份额享有请求权、受领权的,为按份债权;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债务人各自就自己的债务份额承担清偿义务的,为按份债务。连带之债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债权人或债务人,对外享有连带债权或负有连带债务的债。在连带之债中,多数债权人中的任何一个人都有要求债务人清偿全部债务的权利,这种连带关系称之为连带债权;多数债务人中的任何一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这种连带关系称之为连带债务。我国《民法典》规定:“债权人为二人以上的,按照确定的份额分享权利,债务人为二人以上的,按照确定的份额分担义务”所以如果当事人双方有约定或者法律有特别的规定,那么这个债务都是属于按份之债,而且按份之债的主体,他仅仅是在自己的债务份额之内,才有权利或者承担的义务,但是如果
    2023-05-06
    386人看过
换一批
#债务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连带之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债权人或债务人,对外享有连带债权或负有连带债务的债。在民事执行中,生效裁判是人民法院取得执行权的前提条件,在就共同侵权所作的判决中,法院就共同侵权人的责任一并认定,人民法院根据该判决予以执行。但在保证连带之债的场... 更多>

    #连带之债
    相关咨询
    • 什么是连带之债,连带之债的设立目的是什么?
      山西在线咨询 2022-11-01
      一、什么是连带之债连带之债是指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为数人时,各债权人均得请求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各债务人均负有全部给付的义务,且全部债权因一次全部给付而归于消灭的债。具有连带关系的数个债权人为连带债权人,他们享有的债权为连带债权,具有连带关系的数个债务人为连带务人,他们所负的债务为连带债务。二、连带之债的设立目的是什么法律上规定连带之债原意在于确保债权人利益,使其能尽先向最具偿付能力的债务人请求给付。
    • 连带之债的效力包括哪些,连带之债的外部效力是什么?
      甘肃在线咨询 2022-11-01
      一、连带之债的效力包括哪些连带之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债权人或债务人,对外享有连带债权或负有连带债务的债。在连带之债中,多数债权人中的任何一个人都有要求债务人清偿全部债务的权利,这种连带关系称之为连带债权;多数债务人中的任何一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这种连带关系称之为连带债务。连带之债的效力,因其既有债权人之间及债务人之间的内部连带关系,又有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而应从两方面来看,
    • 连带之债的设立目的是什么,连带之债的发生原因有哪些
      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11-02
      一、连带之债的设立目的法律上规定连带之债原意在于确保债权人利益,使其能尽先向最具偿付能力的债务人请求给付。而且在连带债务中,系以数个连带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作为给付之担保,以使债权实现的责任财产扩增。所以通常情况下,债权人的利益可以得到保障。但在连带债权中,一债权人可以独立请求债务人全部给付,债务人可向任一连带债权人为全部给付。倘若接受全部给付的债权人不诚实或者缺少资力,则其他债权人的求偿权难免有无法
    • 民法典规定不真正连带之债与连带之债的异同
      山西在线咨询 2023-07-08
      连带之债是基于同一原因而产生的债务,不真正连带之债是基于同一法益而产生的债务。连带之债与不真正连带之债在发生原因、目的等方面都有区别。连带之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债权人或债务人,对外享有连带债权或负有连带债务的债。不真正连带之债,是指数个债务人基于不同的债之发生原因,对于同一个债权人,所承担的以同一给付为标的的数个债务,如其中之一债务人完全履行其债务,其他债务人的债务即因为债权人债权之实现而归于消
    • 2022年连带之债的特点是什么
      台湾在线咨询 2023-01-12
      连带之债的特点如下: (1)连带债务人的每一方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 (2)债权人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或者多个债务人请求履行任何比例债务,债务人不得以债务人之间对债务分担比例有约定而拒绝履行; (3)连带债务人一人或多人履行了全部债务后,其他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即行解除; (4)履行债务超过其应承担份额的债务人,有权向其他债务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