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西安市城市夜景照明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10 16:38:28 225 人看过

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制定的《西安市城市夜景照明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三年十二月五日

西安市城市夜景照明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夜景照明建设和管理,根据《西安市城市夜景照明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本市夜景照明管理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办法》第二条城市主要大街的范围包括:解放路、东新街、南新街、西新街、新城广场、火车站、东五路、西五路、环城北路东段、环城东路北段、长乐中路、长乐西路;东大街、南大街、南关正街、长安北路、和平路、雁塔路北段、雁塔路南段、雁塔路中段、环南路、环东路南段、南院门、粉巷、朱雀大街北段、朱雀大街中段;北大街、西大街、北关正街、西华门、钟鼓楼广场、环西路、环北路西段、莲湖路;未央路、长安中路、长安南路、雁塔南路、小寨东路、小寨西路;南二环、东二环、科技路、高新路、文景路、光华路、凤城二路。

第三条按照《办法》第六条规定,规划、建设、文物园林、公安、民政、电力等各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

(一)市规划局负责编制西安市夜景照明规划,并将夜景照明纳入规划审批管理范围,与其它建设规划同步制订,一并审查。

(二)市建委要对城市主要大街沿街新建、改建的建(构)筑物的夜景设施,在设计审查、竣工验收中对夜景照明“三同时”的执行情况予以检查落实,督促其同步实施。

(三)市民政局负责道路名牌的照明工作。

(四)市文物园林局负责所管文物景点、古建筑、公园、绿化广场以及城墙和相关绿化设施的夜景照明建设和日常维护管理工作。

(五)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城市交通设施、标志的夜间照明工作。

(六)市商贸委负责沿街所属商业门店、橱窗、商业建筑立面照明的督促、检查、落实工作。

(七)供电部门在供电设施建设和夜景照明用电上给予扶持和优惠。

(八)市市政管理委员会负责全市道路、桥梁、隧道大型户外广告的路灯照明建设和夜景照明工作。

第四条按照《办法》第八条规定,实施“三同时”制度应按以下程序执行:

(一)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查沿街新、改建建(构)筑物或城市广场规划设计,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与夜景照明方案一并规划审查,同时规划和设计。

(二)建设单位进行建设工程设计,必须同时设计夜景照明的方案,并经市夜景照明和户外广告管理机构审核后与所在区夜景照明和户外广告管理机构签定与楼体同时建设夜景照明设施责任书。

建设单位在申请《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出示夜景照明责任书。

(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施工图审查时,应当将城市夜景照明设施建设作为审查的重要内容。

(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工程项目竣工实施综合验收时,应将夜景照明设施建设情况列为验收内容之一,并督促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使用。

第五条城市夜景照明设施的设计施工制作单位,必须向市政行政管理部门申领专业资质证。必须达到建设部颁发的《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三级资质标准。申请城市夜景照明设计施工制作专业资质证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近5年承担过380V以上照明工程配电室和5公里以上电缆(或10公里以上架空线路)的照明工程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二)企业经理具有3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或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技术负责人具有3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本专业中级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初级会计职称。

企业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管理人员不少于8人,其中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工程技术人员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3人。

企业具有三级资质以上项目经理不少于1人。

(三)企业注册资本金200万元以上,企业净资产240万元以上。

(四)企业近3年最高年工程结算收入400万元以上。

第六条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实行年审制度。年审不合格的单位取消其承揽设计建设城市夜景照明工程资格。

第七条城市夜景照明用电执行路灯电价标准,即每度0?624元。夜景照明电价随路灯电价调整。

第八条专家评审委员会由市政行政管理部门委托夜景照明方面的专业技术权威单位负责并组成专家组,提供技术和艺术方面的指导,负责对夜景照明规划设计方案的审查和夜景照明工程的竣工验收。

第九条本细则由西安市市政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西安市市政管理委员会

二○○三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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