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2月21日,xx县模具厂厂长胡xx与侵权人周某在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下握手言和。至此,这起长逾两年,曾一度被各界所关注的侵犯商业秘密案终于画上了一个圆满的句号。由侵权人周某并赔偿xx县模具厂人民币25万元;解除模具厂与被告周某签订的《补助合约》,周某返还模具厂竞业限制补偿费15万元;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浙江某公司负担。
20世纪80年代中期,胡xx辞职成立了xx县模具厂,以生产模具为主业。90年代,随着全球电子信息产业的迅速发展,电子产业链中对载体游星轮和研磨盘的技术要求和需求量也不断增加,但国内市场基本被日本和韩国的产品所占领。胡xx从1992年起就开始研发游星轮的工艺,历经艰辛,终于在2000年研发成功。模具厂生产的游星轮不但成本低,而且性能也可与进口产品相媲美。其生产的游星轮市场占有率已达到全国70%左右。
2002年3月,胡xx安排其同母异父的兄弟周某到模具厂负责产品销售,周某由此逐渐掌握了模具厂的客户资料和游星轮的生产技术等商业秘密。2007年,周某向胡xx提出要离开模具厂。为了使其掌握的商业秘密不被泄露,模具厂与周某签订了《补助合约》,约定周某离厂后不得生产经营模具厂的同类产品,若违约周某须退回全部补助金,并承担经济损失。但周某离厂时不仅带走了模具厂的技术资料、客户名单,还进入浙江某公司从事同类工作,负责游星轮的生产和销售,将自己知悉的模具厂的商业秘密泄露给该公司使用,使得这家公司在短期内获利巨大。
胡xx决心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模具厂的合法权益,遂于2007年7月专程到沪聘请朱妙春律师为其维权。在朱律师的建议下,胡xx首先向当地工商局举报周某和浙江某公司侵犯其商业秘密的违法行为,xx县工商局于次年6月依法作出《处罚决定书》,责令周某和浙江某公司停止违法行为,并对两当事人分别给予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既打击了对方的侵权行为,又为日后的诉讼提供了有力的证据支持。随后,律师委托上海市科技咨询服务中心对游星轮产品的生产工艺及设备是否含有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进行了技术鉴定。鉴定报告认定2007年5月前(即周某离开模具厂的时间),系争技术内容未被文献公开,属于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鉴定结论一出,律师又立即启动了对系争技术价值的评估工作,为证明被告的侵权行为给模具厂造成的损失提供了依据。
由于前期证据准备充分,庭审时被告律师对侵犯商业秘密的事实未能提出有效的抗辩。合议庭法官沉着冷静,审案思路清晰,既给予双方代理人充分的发言机会,又沉稳地引导法庭秩序,庭后在当事人之间做了大量的调解工作,表现出娴熟的驾驭法庭能力和高超的调解斡旋技巧,使本案达到了较理想的效果。
此案涉案标的虽然不大,但本案的诉讼策略和开庭前的精心准备堪称打赢商业秘密案的又一经典之作,必将给我国知识产权律师界留下一段佳话,同时也为我国广大中小企业如何保护商业秘密提供了一份难得的鲜活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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