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是指将若干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集中起来,交由一个行政机关统一行使;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后,有关行政机关不得再行使由一个行政机关统一行使的行政处罚权。这是《行政处罚法》确立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为改革行政执法体制提供了法律依据。2000年以来,我省24个市、县经批准在城市管理领域推行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并取得了显著成效,对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改进行政执法状况、提高依法行政水平,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推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旨在解决行政管理中长期存在的多头执法、职权重复交叉、执法机构膨胀、效率低下等问题。现行的行政执法体制,存在执法机构重叠、多头执法、职责复杂交叉、执法扰民、效率低下等问题,部门各自为战,条条分割,执法力量分散,不仅难以形成有效的经常性管理,而且“七八顶大盖帽管一顶破草帽”的状况也容易造成重复处罚或执法中相互推诿,滋生行政机关的官僚主义和腐败。对此,迫切需要通过法律手段理顺法律问题,建立办事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的行政执法体制。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就是改革行政执法体制、提高行政效能建设的具体措施。它可以有效地整合优化城市管理领域的执法资源,实现执法职能的科学配置,进一步发展、完善《行政处罚法》创新的制度。《办法》的颁布施行,标志着我省推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走上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对进一步规范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整合行政执法资源,监督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效能,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乱执法、乱处罚,都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贯彻落实《办法》的各项规定,进一步推进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全面提升政府工作效能,各地区、各部门必须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进一步提高对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研究解决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认真做好这项涉及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工作。把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与继续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有机地结合起来,按照权力和利益彻底脱钩、权力和责任密切挂钩的原则,调整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的职责权限,明确划分与有关部门的职能分工,防止政出多门、多头执法、执法扰民。各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要按照《办法》的规定,支持、配合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做好行政处罚权的相对集中工作,不得以任何借口进行干预、阻挠。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要广泛、深入地宣传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法律制度,不断加强队伍建设,加强监督管理,全面推行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强化对行政执法人员的政治教育和法律培训,自觉接受权力机关的监督、人民法院的司法监督以及行政机关的层级监督。
政府法制机构要发挥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作用,协助本级人民政府依法积极稳妥地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不断总结经验,完善配套制度。各级政府要切实负起责任,加强对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领导。有立法权的地方政府,可以按照《办法》的规定,适时制定地方政府规章;没有立法权的地方政府根据需要制定配套的规范性文件。要结合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实践,推进电子政务建设,实现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与有关部门之间行政管理信息的互通与共享,促进行政执法手段的现代化。
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是政府效能建设的一项治本之策。让我们共同努力,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向纵深发展,不断改善行政执法环境,为推进安徽跨越式发展、实现奋力崛起目标作出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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