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有担保期限的负连带责任?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10-07 09:30:11 199 人看过

根据给出的素材,我们可以得知,在有担保的债务中,如果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在合同中明确保证期间,债权人有权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自主决定是否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而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因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债权人可以自主决定是否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而保证人在保证期间内免除保证责任。

在有担保的债务中,如果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在合同中明确保证期间,债权人有权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自主决定是否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 连 带 责 任 保 证 期 限 】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如果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就视为没有约定。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而根据第六百九十三条,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因此,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期限与一般保证相同,为六个月。

在有担保的债务中,如果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在合同中明确保证期间,债权人有权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自主决定是否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同时,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期限与一般保证相同,为六个月。因此,债权人应该在保证期间内明确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否则保证人将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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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28日 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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