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补偿款具有特殊性,如果按照《民法典》来说,在婚前就所得的补偿款,就属于个人所有;而在婚后所得的个人土地补偿款就为夫妻共同财产。
一、土地征用补偿款的相关法律规定
征地补偿款虽然是以被征地农民作为直接的补偿对象,但受益人一般包括补偿对象的配偶、子女等,其目的是为了解决征地对象及其家庭今后的生产和生活问题。这一点和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的作用是相似的。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则通常具有排他的、特定的人身属性,是对特定的对象作出的赔偿。根据特定对象所受的人身伤害进行的赔偿。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和征地补偿款都不具有这种特定性。
为此,在判定征地补偿款归属的过程中应当适用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的法律原则。
土地征用补偿款其本身具有特殊性,如果法院将土地补偿作为界定夫妻共同财产,是有些不公平。但是土地征用补偿款按照《民法典》和《全国民事案件审判质量工作座谈会纪要》来说,土地征用补偿款则属于个人所有。
二、哪些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即婚后个人财产。所谓婚后个人财产,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后各自所有的财产和其它夫妻个人的特有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其他应当归一方财产的,应包括夫妻一方从事职业、工作和业余学习、兴趣、爱好等专用的财产;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一方具有人身性质的补助金、人身保险费、医疗费、伤残费、保健费等;一方在社会贡献中所得的荣誉奖品、奖章等;双方约定为个人所有的财产。
离婚时一方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归一方所有。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根据具体情况,对另一方予以适当的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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