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对哪些进行细化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27 14:14:59 334 人看过

一、《江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对哪些进行细化

《江西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的补充,从不同的裁量角度对法律法规的处罚条款逐条进行了细化。《细化标准》分别对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规章中涉及经济处罚的条款进行了细化,将有效帮助全省环保执法人员执行好上述两部法规,规范执法行为,合理使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同时,从源头上防止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有效控制和减少行政处罚的随意性,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二、对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如何规定的?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

第六条【规范自由裁量权】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必须符合立法目的,并综合考虑以下情节:

(一)违法行为所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程度及社会影响;

(二)当事人的过错程度;

(三)违法行为的具体方式或者手段;

(四)违法行为危害的具体对象;

(五)当事人是初犯还是再犯;

(六)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态度和所采取的改正措施及效果。

同类违法行为的情节相同或者相似、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相当。

第十条【处罚种类】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环境行政处罚的种类有:

(一)警告;

(二)罚款;

(三)责令停产整顿;

(四)责令停产、停业、关闭;

(五)暂扣、吊销许可证或者其他具有许可性质的证件;

(六)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七)行政拘留;

(八)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其他行政处罚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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