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物权的排他效力的表现形式
物权的排他效力的表现形式如下:
1.同一标的物上,不存在多个所有权,也不容许存在内容相同、时空位置相同的占有权。
2.同一标的物上存在的物权,在各自的范围内独立自主,任一物权不受其他物权的不当干预和不当拒绝,能排除其他物权侵入自己的权利范围。
3.任一物权都能要求非物权人履行一定的义务,作为的或不作为的,当非物权人不履行相应的义务时,即构成对物权的侵害。物权人有权依物权保护的方法排除对物权的侵害。
二、物权行为理论的原则
物权行为理论包含如下三个原则:
1.分离原则,又称为物权行为的独立性,是指债权行为与物权行为相分离。按照分离原则,以发生物权变动为目的的债权行为与完成物权变动的物权行为,不是一个法律行为,前者为原因行为,后者为结果行为。
2.抽象原则,又被称为物权行为的无因性,是指物权行为在其效力和结果上不依赖其原因行为而独立成立,即原因行为的无效或者撤销不能导致物的履行行为的当然无效和撤销。
3.形式主义原则,是指物权变动的独立的意思必须要依据一种客观能够认定的方式加以表达的原则。
三、物权变动原则有哪些
物权变动原则有以下两项内容:
1.公示原则
指物权的变动须以法定的公示方式进行才能发生相应法律效果的原则,物权具有绝对排他的效力,其变动须有足由外部可以辨认的表征,才可透明其法律关系,减少交易成本,避免第三人遭受损害,保护交易安全。
2.公信原则
指物权变动依法定方式公示的,即具有使一般人信赖其正确的效力,即使公示的物权状态与其真实的物权状态不符,对于信赖公示所表征的物权而为物权交易的人,法律仍承认其余其真实物权状态相同的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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