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规定有12个毒品犯罪罪名。(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第347条);(2)非法持有毒品罪(第348条);(3)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第349条);(4)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第349条);(5)走私制毒物品罪(第350条);(6)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第350条);(7)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第351条);(8)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第352条);(9)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第353条);(10)强迫他人吸毒罪(第353条);(11)容留他人吸毒罪(第354条);(12)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第355条)。
同种罪名数罪并罚的规定有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并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以上就是对一般数罪并罚的罪名有哪些的相关解释。同种罪名数罪并罚的规定有相关有期徒刑总和期限不满三十五年的,合并执行期限不能超过二十年,有期徒刑总和在三十五年以上的,合并执行期限最高不能够超过二十五年的标准。如果有附加刑的话,可以合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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