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分析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7 18:32:34 459 人看过

(一)大众传播媒介的保护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6条规定: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做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宣传,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大众传播媒介的宣传,可能针对关于商品或服务的知识,也可能针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知识,并应对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报道,实行监督。

(二)消费者组织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3条规定,消费者组织是指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消费者组织是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特征就是以保护消费者利益为宗旨的社会团体。

消费者组织是消费者运动的产物。据研究,1844年英格兰北部罗奇代尔市成立的消费者合作社,是现代意义上的第一个消费者组织。美国于1898年出现了地区性的消费者组织—美国消费者联盟。

我国从1983年开始,消费者组织发展迅速,不仅于1984年建立了全国性的消费者组织—中国消费者协会,而且全国各地都普遍建立了各级消费者协会。

我国的消费者组织分两种,一种是消费者协会,是指中国消费者协会和各地设立的消费者协会(有的成为消费者委员会或消费者监督联合会等)。

一种是其他消费者组织,是指除消费者协会系统之外,由消费者依法成立的旨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

1.消费者组织的性质

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消费者组织的性质可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

(1)消费者组织属社会团体的范畴

社会团体,是指由一定数量的自然人或法人,按照一定的宗旨和原则自愿组成的,不以营利为目的,并依法予以登记的社会组织。我国的消费者组织属于社会团体的范畴,对此,《消费者权益法》已做明确规定。不过,与其他社会团体相比,我国消费者组织的主体—消费者协会还有其自身的特点,即带有浓厚的官方色彩,因为消费者协会基本上是由工商行政管理、技术监督、进出口检验、物价、卫生等行政部门及工会、妇联、共青团等组织共同发起,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建立的,挂靠在同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许称其为半官半民的组织更适合一些。

(2)消费者组织应依法成立

即我国消费者组织的成立应当依照国务院发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履行登记手续。否则,不能取得合法地位,不能从事有关活动。

(3)消费者组织以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为宗旨

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中国消费者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是我国消费者组织的基本宗旨。

2.消费者组织的任务和职能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组织的任务有两项:

(1)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监督的形式可以是多样的,如提供商品和服务的质量信息,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监督、检查,对不合格的商品和服务予以揭露、批评等。

(2)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这是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直接目的和必然结果,是消费者组织的一切活动的出发点和归宿。同时,这一任务又是消费者组织的特征之一,是消费者组织区别于其他社会团体的重要标志。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2条的规定,消费者协会履行下列职能:

(1)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

此项职能要求其必须把向消费者提供信息作为日常工作的重要内容,通过各种形式经常性地向广大消费者提供信息,消费者协会提供的信息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有关消费信息,二是有关消费者保护方面的信息。

消费者协会提供信息及咨询服务,不得以牟利为目的;并且,其向消费者提供的信息应当保证真实、准确和全面,不得传播虚假的信息。

(2)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

参与的形式,可以是消费者协会主动要求参加,也可以是有关机关吸收其参加。

(3)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问题,向有关行政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

这里所说的行政部门,是指具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职能及责任的行政部门,既包括执法监督部门,也包括行业主管部门。消费者合法权益问题,是指在消费领域中与消费者合法权益有关的所有问题。消费者协会反映有关问题,应真实、客观。

(4)受理消费者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

消费者投诉,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向消费者协会反映情况,要求其进行处理的行为。

(5)对商品和服务的质量问题提请鉴定部门鉴定

消费者协会通过行使这一职能,有助于分清是非、明确责任,从而使消费者权益争议得到公正、合理的解决。并且,鉴定部门在消费者协会向其提出鉴定申请时,有义务进行鉴定并告知其鉴定结论。

(6)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起诉

消费者是一个弱者群体,在遭受损害时,往往因知识、能力等的不足而无从获得救济。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寻求司法保护,实现社会公正,是一种社会责任。

消费者协会作为消费者自己的组织,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其基本宗旨,因此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就成为其当然职责。但是,应当指出,消费者协会的支持是其法定义务,不能以此牟利;消费者只是协助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而不是直接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起诉。

(7)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予以揭露批评

消费者协会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揭露批评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有速度快、社会影响大等特点。但也应实事求是,在可靠的事实、充分的证据的基础上进行。

3.消费者协会实现其职能的保障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消费者协会实现其职能的两个保障:

(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2条第2款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对消费者协会履行职能应当予以支持。

(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3条规定,消费者组织不得从事商品经营和营利性服务,不得以牟利为目的向社会推荐商品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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