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陪偿法律网6月3日讯:日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联合财政部门下发通知,为切实保障全市1至4级工伤人员和供养亲属的生活,对全市1至4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标准进行调整。
调整范围:企业、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中2009年12月31日前享受伤残津贴的1至4级工伤人员(不包括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工伤人员)、经批准领取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和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
调整标准:伤残津贴:一级伤残月增165元,二级伤残月增160元,三级伤残月增155元,四级伤残月增150元;生活护理费:以2009年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进行调整,调整比例按《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执行;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人每月增加70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60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元。
调整上述三项待遇所需费用,已参加工伤保险单位的工伤人员的有关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单位的工伤人员的相关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目前日照市享受以上三项工伤保险待遇的统筹内人员共有429人,调整后,全市工伤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月人均待遇水平分别达到了1263元、932元和604元。
2011年武汉市上调工伤人员待遇
2011年武汉市上调工伤人员待遇和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
据了解,此次调整包括工伤致残人员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一)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在工伤人员目前享受伤残津贴标准的基础上调整,其中:致残一级增加(zengjia)160元/月;致残二级增加(zengjia)151元/月;致残三级增加142元/月;致残四级增加133元/月。
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且在享受伤残津贴的伤残人员,致残五级增加124元/月;致残六级增加106元/月。
(二)工伤人员的生活护理费。在目前享受生活护理费标准的基础上调整,其中: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增加217元/月;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增加174元/月;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增加130元/月。
(三)供养亲属抚恤金。在目前享受抚恤金标准的基础上调整,其中:配偶增加71元/月;父母、子女增加53元/月;孤寡老人或者孤儿在此基础上增加18元/月。
市郊区统筹调整项目及标准
蔡甸、江夏、东西湖、汉南、黄陂、新洲各统筹地区工伤人员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本地区养老保险退休人员待遇调整期限同步调整。工伤人员生活护理费按照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随之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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