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的医务人员说明义务和患者知情同意权是怎样的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1-29 09:21:20 365 人看过

一、民法典的医务人员说明义务和患者知情同意权是什么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并且患者对自身的疾病、治疗方案等情况有知情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医务人员说明义务和患者知情同意权】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医疗事故赔偿可以直接和医院协商吗

解决医疗纠纷的方法有医患双方协商调解、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和向法院提起诉讼三种途径。

我们建议最好是双方能达成赔偿协议,这样不仅可以更好的解决相关事宜,同时也可让受害人更加安心,尤其涉及到医疗死亡事件。

如果是通过诉讼解决的话,一般要通过以下几步:

1、诉前准备咨询医疗方面的专家,了解是否医疗过错,如无过错,诉讼自行终止,无需浪费时间;

如得到积极答复有过错可以进行下一步,第一时间和医务科联系、投诉,要求复印诊疗病历,并会同医方代表一起共同封存病历(包括诊治病历、住院病历、手术同意书、会诊讨论记录等所有资料),向医务科索要《医疗纠纷投诉表》回执。

完成上述工作后,患方便可选择适用何种法律方式解决纠纷了。

2、提起诉讼到法院立案庭发起诉讼,法院会安排时间进行第一次开庭,该次开庭主要确认医患双方的诉讼主体资格、对双方提交的病历资料进行质证,经过质证的病历将在第一次开庭后由法院移交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

所以在首次开庭这一阶段患方应把握好机会,认真仔细审查病历资料的真实性、规范性、完整性,尽可能将对自己不利的病历资料排除出有效证据之外。

根据以往经验,法官会要求患方列明要求。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

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章 医疗损害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n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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