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停职留薪期满之后只要是工伤都会有工伤保险待遇的存在;
工伤保险待遇是职工在受到事故伤害和患职业病时获得的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因此,必须保持一个相对公平和相对统一的待遇水平。所谓相对公平,就是要考虑制定工伤保险待遇的标准时,要充分考虑社会总体经济状况和职工总体工资收入,使工位职工的待遇水平适度,即不能偏高,也不能偏低。所谓相对统一,就是要考虑全国各地的工伤职工分布情况和地区差异,在制定政策时,对工伤保险待遇的项目和享受待遇的条件方面不能各行其是。现行的工伤保险待遇,在待遇项目方面,国家统一进行了规定,而具体待遇标准则采取了中央和地方统筹兼顾的原则。
一是要考虑相同等级的工伤职工,待遇支付比例要相同;
二是要考虑工伤职工待遇与本地区职工生活水平相适应。
所以,现行的工伤保险待遇,既有统一的规定,又与各地的实际工资水平相衔接,给地方一定的空间。
一、工伤保险待遇制定应当遵循以下几条原则:
一是要与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我国还属于发展中国家,有一定的经济基础,但待遇过高与生产力发展水平不相适应,会导致社会的矛盾。
二是要切实维护和保障劳动者的基本权益。无论是工伤保险待遇的项目还是待遇水平都要从维护和保障劳动者的基本权益来考虑,使工伤职工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
三是考虑新老政策的平稳过渡。这不仅牵扯到老工伤人员与新工伤人员的待遇水平衔接问题,还涉及工伤保险待遇项目的衔接。《条例》规定原有待遇水平不降低,保证了政策的平稳衔接。
四是要有利于增强用人单位做好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的责任。五是补偿与救助相结合。
工伤保险待遇的标准应当是随着经济发展和生活水平提高而变化,因此,工伤职工或供养亲属按月领取的长期待遇,是需要适时进行调整的。一般情况,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是需要经过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批准的。
二、工伤保险待遇的特点
1、强制性,国家立法强制执行的。
2、非营利性,即是国家对劳动者履行的社会责任,也是劳动者应该享受的权利。
3、保障性,是指劳动者在发生工伤事故后,对劳动者或其遗属发放的工伤待遇要保障其基本生活。
4、互助互济性,通过强制征收保险费建立工伤保险基金,由社保机构在人员之间、地区之间、行业之间对费用实行再分配,调剂适用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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