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省公安厅经侦总队采访获悉,我省警方侦破全国首起非特定人员涉嫌股票内幕交易案,嫌疑人张某因犯内幕交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
A面为重组奔走的“中间人”
男子张某是成都某高校的一名职工。2014年3月底,经他居间介绍,**齐鲁证券的保荐代表人叶某代表山东一家上市公司,与四川某公司商谈出让上市公司资产事宜。后因该公司的资产条件不符合要求等原因,双方未能达成合作。
在商谈过程中,张某利用自己中间人的身份,从叶某处得知了该上市公司的总市值、总股本等重要指标,进而确定了这家准备进行资产重组的上市公司,就是山东江-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泉实业”)。
2014年4月15日,**度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度科技”)通过张某向叶某表达了借“壳”上市意向。江-泉实业表示同意,双方开始筹划江-泉实业重组。
为了促使两家公司顺利重组,张某在中间积极为双方传递消息,并通过任某密切关注着进展。任某认为张某是此次重组中介团队的成员之一,所以对张某的询问都如实告知。
2014年6月12日,江-泉实业发布《关于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公告》并停牌;9月12日,江-泉实业公告了与**度科技的重组方案并于当日复牌。复牌后,该只股票股价大幅上涨,连续多个交易日涨停。
B面利用内幕交易的“获利者”
从2014年4月18日开始,张某用他本人开设的资金账户,买入江-泉实业的股票99万余股,累计投入资金326万元。后迫于资金压力,他将江-泉实业股票在2014年5月28日前陆续卖出,累计卖出价格324.94万元。单从账面上看,张某净亏损1.86万元。
但是,在2014年5月7日至5月13日期间,张某使用与其签订了合作协议的“徐某”开设的资金账户,陆续买入江-泉实业股票26.8万股,2014年9月22日卖出26.7万股,获利93万余元。
这段时间,张某还使用与其签订了合作协议的“吕某”开设的资金账户,陆续买入江-泉实业股票30.93万股,2014年9月22日卖出30.2万股,获利104万余元。
办案民警介绍,通过这样的方式,张某累计买入“江-泉实业”股票共计156.73万股,买入金额523.17万元,卖出金额720.7万元,非法获利197万余元。
焦点
是否属于“内幕知情人”
2014年11月,按照公安部经侦局的部署,省公安厅经侦总队立即侦办此案。“张某是否属于证券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成为本案的一个关键。”办案民警介绍。
经证监会认定,两家公司重组的相关事项,在公开前属于《证券法》规定的内幕消息。在消息敏感期内,中间人张某获知了内幕信息,属于《证券法》规定的内幕知情人。
基于证监会的认定,省公安厅依法将张某刑事拘留,并对张某及其相关联的10个账户上的600余万元资金进行冻结。随后,办案民警又赶赴山东、北京、成都、乐山、遂宁多地,对17名证人和江-泉实业6家公司进行调查取证。
今年3月,成都中院判决认定被告人张某业作为个体中介人,在撮合“江-泉实业”卖壳重组过程中,于信息敏感期内利用其所获知的内幕信息,使用本人账户及他人账户大肆买卖该支股票,攫取巨额不法利益,构成内幕交易犯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200万元人民币。
上市公司重组并购需要报证监会吗
1、需要。上市公司的并购重组,是涉及双方乃至多方的资源重组,重组流程需要上交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审核,获利批准。
2、证监会审核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有一定的流程,包括受理申请、初审、复审、公布审核结果等环节。具体到审核并购重组要多少时间,并没有统一规定,通常来说只要上市公司提交的资料齐全,不会超过20个工作日。
3、中国证监会受理部门依法受理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行政许可申请文件,并按程序转上市公司监管部。
上市公司监管部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需要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的,按规定提出补正要求;认为申请材料形式要件齐备,符合受理条件的,按程序通知受理部门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补正材料,或提交的补正材料不齐备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按程序通知受理部门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4、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后,上市公司监管部并购监管处室根据申请项目具体情况、公务回避的有关要求以及审核人员的工作量等确定审核人员。并购重组审核实行双人审核制度,审核人员从法律和财务两个角度对申报材料进行审阅,撰写预审报告。
5、对于并购重组委会议的表决结果及书面审核意见,上市公司监管部将于会议结束之日起数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及其聘请的财务顾问进行书面反馈。
申请人应当在并购重组委审核意见发出后数个工作日内向上市公司监管部提交书面回复材料。上市公司监管部对审核意见的落实情况进行核实,并将核实结果向参会委员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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