属于抽象行政行为程序基本内容的是什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3-28 17:02:12 97 人看过

属于抽象行政行为程序基本内容的为公布。法律规定,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在进行行政管理中,针对不特定的人和事制定普遍适用的规范性文件的活动。

一、哪个行政复议法院不能

根据法律规定,以下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以下行为不能申请行政复议:

1、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例如行政机关对其所属的人员或基于内部行政管理关系作出的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待遇等人事处理决定。对这些处理决定,当事人可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提出申诉。

2、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其他处理,民事纠纷当事人可以申请仲裁或起诉。

3、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例如讯问刑事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检查、搜查等;

4、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对象发布的能反复适用的规定,例如行政法规、规章等;

5、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6、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7、行政机关对落实私房政策等历史遗留问题作出的处理;

8、其他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为。

二、具体行政行为未告知救济的途径

我国目前的行政救济途径主要有:

(1)监察救济。相对人就行政侵权行为向政府系统的行政监察部门申诉,请求救济。这种救济途径,相对人只能就行政违法、侵权的行政工作人员请求为之一定处理,如行政纪律处分,监察机关同样不能直接撤销、变更一个具体行政行为,也不能裁决予以赔偿,此种救济属于行政系统内部的救济。

(2)立法救济。相对人就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侵权行为,向人民代表大会申诉,请求救济。但是权力机关对行政机关的监督,只限于重大决策和立法活动,是对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对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较少。对于行政机关的重大行政政策的失误或立法与宪法、法律抵触,可以撤销或改变,或责令行政机关承担相应的政治责任。对于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造成的损害,相对人一般只能采用其他救济途径,请求救济。

(3)复议救济。复议救济相对于法院救济而言,可称作行政上的救济,法院救济可称为诉讼救济或司法救济。复议救济是指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其设置的专门机构申诉,请求救济。复议救济是功能较完备的救济途径,复议机关在查明事实、判明责任的基础上,可以撤销一个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使其违法行为效力消灭,恢复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可以变更一个不当的行政行为,使相对人获得合理的权益或消除相对人所承担的不合理的义务,使具体行政行为对相对人的影响恢复正常可以责令行政机关就损害后进行经济赔偿,使相对人的物质损失或精神损害获得补救。

(4)诉讼救济。诉讼救济是指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违法行驶为予以撤销,造成损害者判令赔偿的救济途径。法院可以运用诸多的救济手段,使相对人受到损害的权益得到恢复和补救。如判决撤销违法的行政行为,判决变更不当的行政行为,判令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和判令行政机关予以赔偿等。

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什么不服的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以下不服的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20日 08:21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抽象行政行为相关文章
  • 复议机关审查抽象行政行为的程序
    一、复议机关有权处理步骤一:确定该规范性文件是否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相抵触。申请人认为海关的规范性文件是否合法,主要是看这个文件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内容是否抵触。内容不相符,规范性文件显然不符合法律法规的精神,按照上位法高于下位法的原则,该规范性文件自然是不合法的。还要看该规范性文件有关程序方面的内容是否合法有效。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规定经直属海关决定调整或者不予调整企业管理类别的,由企业注册地海关在决定做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相关决定送达企业,如果规范性文件规定此类情况海关在15个工作日内送达企业分类的相关决定,在程序上是与规章不相符的,因此也是违法的。同时看该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是否合法有效,如果文件的实体内容与程序内容都不违法,仅仅是制定程序违法,也不能算是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步骤二:确认该规范性文件能否作为被申请人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被申请人做
    2023-06-06
    272人看过
  • 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的区别,抽象行政行为能否成为行政诉讼的直接对象?
    一、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的区别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的区别为:1.概念不同。2.实施行政行为的主体不同,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主体是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委托的组织。实施抽象行政行为的主体只能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及地方各级立法机关。3.法律特征不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前款规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含规章二、抽象行政行为能否成为行政诉讼的直接对象抽象行政行为不能成为行政诉讼的直接对象。行政诉讼一般处理的是行政争议,因而行政诉讼的审理对象一般而言就是行政争议。行政争议是指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的过程中因为一定的原因而双方发生一定的争议。在这样的争议中一般而言公民、法人和
    2023-06-06
    191人看过
  • 抽象行政行为特点有哪些?如何理解抽象行政行为?
    一、抽象行政行为的主要特点1、是国家行政机关实施的行为。它不同于国家权力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制定的法律、军事法规和司法解释,也不同于非政府组织制定的内部规则。2、是一种制定规则的行为。它不同于处理具体行政事务的具体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的种类,可以分为执行性、补充性、自主性几种。执行性的抽象行政行为,是指为执行法律或者上位规则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的行政行为,其特征是不创设新的权利义务。补充性的抽象行政行为,是指根据法律或者上位规则规定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对原法律或者上位规则需要补充完善的事项作出规定的抽象行政行为,其特征是在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约束下创设一部分补充性的新的权利义务。自主性的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直接对法律或者上位规则尚未规定的事项,在根据宪法和组织法规定的管理权限内,根据行政管理的实际需要自主创设权利义务的抽象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与法律的关系是正确理解抽象行政行为性质
    2023-03-25
    425人看过
  • 行政程序概念种类及基本内容
    一、行政程序法概述(一)行政程序概念从最广义的视角理解,可以将行政程序理解为行政有关的所有行为或者措施的所有步骤、方法和方式;从广义的视角理解为有关行政行为的所有程序,既包括做出行政行为的程序也包括对行政行为进行监督程序;从狭义的视角,可以将行政程序理解为有关行政行为的事前和事中程序,是由作出行政行为的步骤、方法和方式所构成的行政行为的程序;从最狭义的视角,可以将行政程序理解为做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前所履行的听证等事前程序。(二)行政程序的种类1、以行政事务的法律目的和行政程序的使用范围为标准,可分为内部行政程序和外部行政程序。2、以行政事务处理的使用频度、范围、时限和行政程序的适用对象是否特定为标准,可分为抽象行政程序和具体行政程序。3、以法律是否有明确规定和要求为标准,可分为自由行政程序和法定行政程序。4、以行政事务的法律关系特点为标准,可分为行政立法程序、行政执法程序和行政裁判程序。5、
    2023-06-06
    100人看过
  • 谈抽象行政行为的特征
    抽象行政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如何区分,涉及到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界限范围,从1989年颁布行政诉讼法至今,理论上和实践上对此一直存有争论。为了明确区分两种行政行为,1991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定义的方式界定了具体行政行为。但实践表明,这一界定方式不能充分体现行政诉讼法关于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政案件的规定。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在2000年3月10日实施的《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称《解释》)中,放弃了为具体行政行为下定义的方式,而改用另一种方法来区分两者。《解释》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的对象发布的能反复适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尽管司法解释指出的针对不特定的对象和反复适用这两个特征有助于界定抽象行
    2023-06-06
    313人看过
  • 海关总署解读抽象行政行为审查程序
    海关行政复议是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就是说海关管理相对人对海关做出的行政处罚、行政扣留、企业分类、行政许可、减免税审批等具体的事项不服,可以申请上一级海关进行复议。而抽象行政行为是指海关做出的不针对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一般包括海关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行为等。在一般情况下,管理相对人是不能对海关的抽象行政行为提起行政复议的,但是也有例外,即如果管理相对人在对某项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复议过程中,认为这个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有问题,可以附带提起对这个规范性文件(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申请,此时,海关就可以启动抽象行政行为审查机制。某些特殊情况下海关复议机关也可以自行启动审查程序。
    2023-06-06
    108人看过
  • 关于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行政诉讼的探讨
    所谓抽象行政行为,带有普遍性的观点认为是指行政主体根据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针对非特定对象定制和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的行为,其行为包括行政机关制定法规规章和其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等行为,上至国务院,下至乡政府的各级行政机关都有权依照宪法和法律实施抽象行政行为。①《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中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束力的决定、命令;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立法上的这种一刀切,使得抽象行政行为在我国一直堂而皇之地避开了司法审查的视野,没有抽象行政行为的可诉性,便缺少了最有力的诉讼监督,也使法律保障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性的功能大大折扣,在我国当今大力实施依法治国、倡导法治的情况下,把抽象行政行为排除在司法审查
    2023-06-06
    143人看过
  • 对抽象行政行为的理解
    抽象行政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是一学理概念,在动态意义上,系指行政主体针对不特定对象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规范性文件的行为;在静态意义上,指由此形成的规范性文件。在行政行为理论体系中,抽象行政行为是与具体行政行为相对应的范畴,二者是行政行为的两种基本类型。对抽象行政行为应结合具体行政行为着重从以下方面理解:一、抽象行政行为是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行为,其内容是对社会关系的一般调整在法学理论中,根据法律文件的法的规范性(法的规范性是指所具有的规定人们的行为模式、指导人们的行为的性质)差别,将之分为规范性(法律)文件与非规范性(法律)文件。规范性法律文件是有权制定法律规范的国家机关制定的规定人们的行为模式和标准,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文件,它是对社会关系的一般调整,是个别调整的依据,如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非规范性文件是有关国家机关在适用法的过程中,对社会关系进行个别调整所作出的法律文件,如司法裁判
    2023-06-06
    227人看过
  • 行政处罚为抽象性的行为吗?
    行政处罚不属于抽象行为,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对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作出的有关其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一、有可能成为行政诉讼被告的是哪些人1、必须是具有行政诉讼权利能力的行政机关和组织这里所说的具有行政诉讼权利能力的行政机关,是指依法能够独立享有并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包括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工作部门。此外,由法律、法规授予行政职权的社会组织也具有行政诉讼权利能力,可以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2、必须是在具体行政法律关系中行使行政职权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组织,也就是说,只有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组织,才能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3、必须是其具体行政行为被原告所指控并经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行政机关或者组织如果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没有受到指控,则行政机关不能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时,如果行政机关没有被人民法院通知应诉,也
    2023-04-05
    87人看过
  • 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的基本原则和审查标准
    在司法审查的基本原则方面,域外国家和地区大都根据合法性审查的原则对抽象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所谓合法性审查原则,是指针对抽象行政行为这一特定对象来说,当事人只能就其合法性向法院提出审查请求,法院只对其是否符合法律和上位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审查的基本原则。在建立我国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制度过程中,同样应该坚持合法性审查原则。这是因为:1、我国的政治体制决定了司法机关应进行合法性审查我国的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宪法规定,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最高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由它产生,并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明确授权,各自行使职权,且不能享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这意味着行政权和司法权的相互分立、制约,且在各自的性质、任务、目标等方面有所不同,行政权是执行权,它依法履行行政管理、服务职能,目的是向社会提供高效、优质的公共产品;而司法权是判断权,它的任务是化解矛盾和纷争,维护社会稳定。1989年3月王汉
    2023-06-06
    449人看过
  • 行政诉讼相关行政行为中的抽象行政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行政诉讼法是不进行管理的。法院不进行管理的案件分别有: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一、行政复议的意义行政复议具有以下重要作用:第一,行政复议是解决行政争议的一种行政方法。行政争议是行政活动实施中的一种障碍、阻塞和不畅,在一定时期内还使行政关系处于一种不确定的状态。这种争议解决不好,或者会影响行政效率,影响对国家事务的行政管理活动,或者会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所以必须通过建立良好的法律制度加以解决,使合法。正确的行政决定得以贯彻执行,违法、不当的行政行为得以撤销或者废止,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的损害得以恢复,从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良好的救济。第二,行政复议是以具体行政行为为审查对象的行政审查制度。行政复议机关对作出
    2023-04-10
    483人看过
  • 本案《通知》是否属于内部行政行为
    2、领导小组是市政府设立的非常设机构,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后果应当由设立它的市政府承担。因此,本案中,应以市政府为被申请人。3、政府能否以隐瞒滞留国有资产为由,将经两次改制,已成为私营企业的某商场恢复其国有性质?笔者认为,公司的撤销权,只能由公司登记机关依法行使。本案中,对企业存留的国有资产,应在公正审计后,确定其性质,分清责任,对直接责任人,依法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于企业存留的国有资产,应当依法收回。领导小组直接决定采取恢复国有性质的做法没有法律依据,不符合依法行政的原则。[案情回放]某商场原系国有商业企业,隶属市商务局。1998年,该商场拟进行股份合作制改制,在经商务局同意,国资局批准立项后,由某会计师事务所对其资产进行了评估,国资局对评估结果审验确认。市企业改制工作领导小组于1998年7月批复,确认了评估结果,同意某商场按“零资产出售”方式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募集股本总额31万
    2023-06-13
    414人看过
  • 抽象行政行为该怎么适用
    一、抽象行政行为的概念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的对象,制定、发布能反复适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行为。时下,抽象行政行为已成为各国政府进行行政管理的一项重要手段。长期以来,由于立法上一直将大部分抽象行政行为排除在司法审查的受案范围之外,我国尚未建立起监督抽象行政行为的有效机制。抽象行政行为作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和指导,一旦违法造成的损害后果要比具体行政行为更严重,影响面更广更深。因此,从体制机制上加强对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抽象行政行为,是相对于具体行政行为的一个学术概念。带有普遍性的观点认为,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制定和发布普遍性行为规范的行为,其范围包括行政立法行为和其他一般规范性文件的行为,具体是指制定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的行为。这一行政行为相对于行政机关针对某特定对象采取的行为,具有对象非特
    2023-04-06
    258人看过
  • 抽象行政行为审查申请怎么提起?如何进行抽象行政行为审查的申请?
    一、怎么进行抽象行政行为审查申请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七条的规定,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除国务院以外的各级人民政府的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提出对该规定(即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申请。现实生活中,我国有些地方政府和部门存在乱发文件的现象,不仅侵犯单个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还在一定程度上侵犯了所有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允许申请人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的同时,还可以申请审查抽象行政行为,这就建立了一种由申请人启动的对违法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审查机制。这不仅有利于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还有利于扩大人民群众对政府的监督范围,促进依法行政,推进依法治国。二、对抽象行政行为提出审查申请的条件对规范性文件提出审查申请是有条件的,就是该规范性文件必须与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相联系,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
    2023-06-03
    171人看过
换一批
#行政法律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以一类事、一类人为对象制定行政规范的行为。其特点是: (1)对象的普遍性。抽象行政行为以普遍的、不特定的人或事为行为对象,即它针对的是某一类人或事,而非特定的人或事。 (2)效力的普遍性和持续性。首先,抽象行政行为具... 更多>

    #抽象行政行为
    相关咨询
    • 行政处罚属于抽象行为包括哪些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08-04
      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行政处罚属于抽象行为就是这个。
    • 所谓的抽象行政行为是什么
      重庆在线咨询 2022-03-31
      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在进行行政管理中,针对不特定的人和事制定普遍适用的规范性文件的活动。以抽象行政行为的制定依据、内容和目的为标准,可以将抽象行政行为分为制定执行性、补充性、试验性行为规则。以抽象行政行为的权力来源为标准,可以将抽象行政行为分为依授权制定行为规则的行为和依职权制定行为规则的行为。
    • 以下哪一项属于抽象行政行为的权限
      湖北在线咨询 2023-05-22
      1.根据《立法法》第71条的现定,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对此应当理解为,部门规章的制定权限,应当以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中对具体事项的规定为根据。 2.这就是说,部门规章是执行性或者补充性的行政规范,而不是自主性的行政规范。在缺乏法律、国务院行政法规和决定、命令的情形下,国务院部门不得只是以管理需要为由主动地制定和发布部门规章。仅
    • 抽象行政行为的概念和特点是什么抽象行政行为的分类有哪些
      湖南在线咨询 2023-09-07
      抽象行政行为的概念和特点:抽象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制定法规、规章和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行政规则的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的主要特点是: (1)是国家行政机关实施的行为。 (2)是一种制定规则的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的分类: 以抽象行政行为的制定依据、内容和目的为标准,可以将抽象行政行为分为制定执行性、补充性、试验性行为规则。以抽象行政行为的权力来源为标准,可以将抽象行政行为分为依授权制定行
    • 什么叫做抽象行政行为?
      云南在线咨询 2021-09-29
      抽象行政行为,是相对于具体行政行为的一个学术概念。带有普遍性的观点认为,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制定和发布普遍性行为规范的行为,其范围包括行政立法行为和其他一般规范性文件的行为,具体是指制定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的行为。这一行政行为相对于行政机关针对某特定对象采取的行为,具有对象非特定性、效力的未来性和规范的反复适用性三个特征,因此被称为抽象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可以从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