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媒体对这一方法的报道只有亮点,专业解读相对缺乏。为了进一步全面了解这一方法,尹庆黎律师对其进行了专业解读,以期为广大收藏家、收藏部门和收藏家提供参考。参考本解释时请注明来源。《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分别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住房保障的三项内容、评估机构的选择办法和标准停产停业造成损失的赔偿。对此,《福建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七条明确了评估机构协商、随机或表决方式的具体内容;第十九条还规定了住房优先保障的适用原则;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了停产停业造成损失的赔偿条件和计算标准。值得注意的是,根据税后利润和审计报告确定停产停业赔偿净利润,可以避免一些瞒报赔偿的情况。但同时也增加了被征收人的举证难度。如果确实困难,被征收人应该通过行政救济来保障自己的权利来解决问题。《福建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办法》第九条第二款除对征收条例的授权规定外,授权市、县级人民政府制定未开发土地第二十四条第四款规定:“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的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另外,由于专业化、规范化管理将由省级有关部门制定,更符合专业界定的原则。《福建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三款:“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实行规范管理,具体办法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福建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管理办法(试行)》于2013年4月1日起实施,对备案制度、培训考核、人员配备等方面进行了规定,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的年度评估、信用档案等。《福建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人民政府。“具体做法见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全省房地产估价管理的指导意见》(闽房发〔2013〕20号,2013年12月23日)。在作出征收决定前,公共利益需要的界定一般要求符合“四个计划”,但是否符合“四个计划”则是征收决定审查的内容。但目前基本没有相对规范的程序来规范和调整。从《福建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办法》第六条可以看出:“为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需要,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对确需征收的建设项目,市、县人民政府在作出决定前进行房屋征收的,应当组织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规划等有关部门进行论证;论证表明需要征收的,应当进行征收建设项目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房屋征收范围,并予以公布。”这在中国尚属首次,也是一大亮点。《福建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办法》第十条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第一款提出的征收与补偿方案内容进行了细化土地,包括十项内容:(1)征收与补偿的对象和当事人;(2)被征收房屋的货币补偿参考价格;(3)签订合同的期限;(4)房屋产权交易的地点,被征收房屋价值与产权交易房屋价值差额的计算方法;(五)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标准和周转房的数量、位置;(六)生产经营损失补偿标准;(7)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被征收人的住房保障措施;(八)未办理产权登记的房屋的认定和处理办法;(九)其他需要明确的内容。”。这也是省级地方性法规的做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仅指被征收房屋的所有人,不包括承租人。然而,公房和私房承租人的权益如何调整?国务院法制办编制的《征收条例解释》指出:“考虑到实践中不同地方公房的不同情况,其形成的历史原因是不同的,而地方政府对承租人的保护政策也各不相同,很难在国家层面对公房承租人的补偿做出统一规定,或者由地方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关政策。根据这一精神,《福建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了国有直管公房和单位自管公房的征收与补偿问题。按照当地政府关于购买公房的规定,承租人也可以选择购买公房产权。征收单位自行管理公共住房的,适用前款规定。在征收过程中,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后,有时由于各种原因,换房房交付与原房型不同,有时换房交付不及时。一时间,会有很多传言称,产权交易所的房屋质量不如商品房。为从根本上解决上述问题,《福建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产权交换的房屋,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房屋设计标准,并具有完整的产权水、电等配套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产权交易房屋未进行初步装修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给予被征收人适当的装修补偿,装修补偿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产权交易房屋工程质量负责。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产权交易房屋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借鉴其他省区的做法,切实规范地方征收
福建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五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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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是指房屋征收部门通常是政府城市建设部门在项目审批的基础上,对居民居住房屋的土地使用权进行有偿回收。房屋征收部门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和补偿。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和补偿的具体工作...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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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解读天津在线咨询 2022-09-19征收住宅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支付搬迁费,用于补偿被征收人因搬家和固定电话、网络、有线电视、空调、管道煤气等迁移造成的损失。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从周转用房迁往用于产权调换房屋时,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另行支付搬迁费。搬迁费的具体标准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物价水平规定,每两年公布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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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解读新疆在线咨询 2022-09-18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应当考虑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结构、楼层、朝向、新旧程度、共用设施设备以及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影响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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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解读有哪些西藏在线咨询 2022-07-07(一)房屋拆迁补偿计算标准(1)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 (2)房屋拆迁补偿差价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被拆迁人获得调换产权的房屋的评估价格。 (二)房屋拆迁安置费计算标准(被拆迁人或承租人)房屋拆迁安置费搬迁补助费没有提供周转房情况下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超过过渡期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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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解读福建在线咨询 2022-09-12评估机构或者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的,由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评估机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估价师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由有权处置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注册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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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实施江西在线咨询 2022-08-11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