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怀孕期间单位不得与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并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从事高强度及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即使双方的劳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劳动合同也应顺延至产后一年,才能与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但女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除外。
一、女职工劳动保护的内容有些什么
保护女职工劳动权益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和其他禁忌劳动;
2、经期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高、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三级体力劳动强度劳动;
3、孕期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三级体力劳动强度劳动和孕期禁忌劳动。对于怀孕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
4、女职工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
5、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一岁以下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劳动和哺乳期禁忌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二、孕妇被开除的劳动仲裁怎么赔偿
赔偿两倍工资。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而且,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
三、劳动法产假规定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一般有关于产假的四个规定,具体如下:
1、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
2、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3、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4、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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