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斌因交通肇事罪一审被判3年法院回应三点质疑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1 10:35:16 207 人看过

浙江在线07月21日讯赔偿死者家属113万余元后,胡斌能否因此从轻发落?昨天下午3时30分,杭州西湖区法院对5·7交通肇事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胡斌有期徒刑3年。胡斌的亲属以及被害人谭卓的亲属、生前同事等60余人参加了旁听。

一审宣判后,法院马上召开新闻发布会,回应了社会三点质疑,并表示判处胡斌有期徒刑3年,依据现有法律已是顶格判处。

对于法院的判决,胡斌父母认为太重,是否上诉还在考虑中。谭卓父亲觉得判得太轻,准备提请检察院抗诉或向上级法院申诉。

事发前胡斌确去看电影

交通肇事后,胡斌与同伴解释是去西城广场看电影,这一说法曾被怀疑,因为胡斌要看什么电影并未披露,有人认为他们是纯粹为了飙车。在昨天公布的判决材料中,首次提到胡斌事发当晚要去观看电影的片名是《金钱帝国》。

法院审理查明,5月7日晚,胡斌驾驶经非法改装的浙A·608Z0蓝瑟翼豪陆神牌红色三菱轿车,与同伴驾驶的车辆从机场路出发,前往文二西路西城广场看电影。

在途经文晖路、文三路、古翠路、文二西路路段时,胡斌与同伴严重超速行驶,并时有互相追赶的情形。

当晚8时08分,胡斌驾驶车辆至文二西路德加公寓西区大门口人行横道时,未注意观察路面行人动态,致使车头右前端撞上正在人行横道上由南向北行走的谭卓。

谭卓被撞弹起,落下时头部先撞上轿车前挡风玻璃,再跌至地面。谭卓送医院经抢救无效,于当晚8时55分因颅脑损伤而死亡。

自首情节未被认定

事发路段标明限速为每小时50公里。经鉴定,胡斌当时的行车速度在每小时84.1至101.2公里之间,对事故负全部责任。

案发后胡斌亲属与谭卓亲属已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胡斌亲属已赔偿并自愿补偿谭卓亲属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130100元。

事发后,胡斌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和122交通事故报警电话,这一细节在法院判决中得到确认。

法院审理后认为,胡斌肇事后及时报警并在现场等候,该行为属于履行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义务,且刑法已将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规定为加重处罚情节,依法不应当将肇事后报警并在现场等候的行为重复评价为自动投案,不构成自首。

审判长回应三点质疑

胡斌在人群密集的住宅区马路上与同伴飙车,并撞死行人谭卓,为什么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交通肇事情节恶劣可判处3到7年有期徒刑,判处胡斌有期徒刑3年算顶格有什么法律依据?法庭判决后,西湖区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该案的审判长潘波回应了社会质疑。

质疑一:

为何不定危害公共安全罪?

法院之所以以交通肇事罪对胡斌定罪,理由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故意犯罪,行为人的主观心态是故意,是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社会结果的发生。

而据庭审查明的事实,胡斌平时喜欢开快车,但其认为凭自己的驾驶技术能够避免事故的发生。案发当晚,胡斌在超速驾车过程中未违反交通信号灯指令,遇红灯时能够停车,肇事时没有注意观察前方路面情况而撞上在人行横道上行走的谭卓,撞人后立即踩刹车并下车查看谭卓的伤势情况,随即拨打了120急救电话以及122报警电话,并留在现场等候处理。

这一系列行为反映了胡斌主观上既不希望事故发生,也没有放任事故的发生,对谭卓的死亡,他内心是持否定和排斥态度,是一种过失的心态,

因此,胡斌的行为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质疑二:

为何不算情节恶劣?

庭审中谭卓的代理人提出,胡斌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法院没有采纳代理人意见,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

2000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1、死亡两人或者重伤5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6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60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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