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公告是属于具体行政行为的,拆迁管理部门是行政机关,拆迁公告是拆迁管理部门在履行管理拆迁工作职责中实施的与其职务有关的行为。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被拆迁人在签协议是这几个公告不可缺少
众所周知,在征地拆迁实践中,被征收人获取建设项目征收进展情况的最常见途径,就是“看公告”。
各种公告,直接影响了被征收人的补偿权益实现,关乎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
那么,在整个征收过程中,依法究竟都有哪些公告是会一一粉墨登场的呢没有这些公告,被征收人是否有权拒绝签订补偿协议,甚至拒绝腾房交地呢本文,在明拆迁律师为大家梳理这一重要的问题……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的公告
第一,房屋征收范围公告,或称“暂停公告”。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6条对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在征收范围内停止一系列不当增加补偿费用行为的规定,实践中各地都做了更进一步的细化规定。
通常而言,早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就会出现这样一个“房屋征收范围公告”,从而正式拉开拆迁的大幕,将被征收房屋的各项权利变动“锁定”住。
譬如《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第11条就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有关不得实施可能不当增加补偿费用行为(如新建、扩建、改建房屋,改变房屋、土地用途,迁入户口或者分户,房屋的转让、析产、分割、赠与等)的要求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公告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自公告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1年。
需要指出的是,这一公告的内容再细,也不得取代法定的征收决定公告,二者不能相互替代。
第二,房屋征收决定公告。
根据《条例》第13条之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
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这一公告在整个城市房屋拆迁中居于核心地位,是一种没有不行的公告。
最高院判决的“许水云案”中,当地政府就是在没有作出这一公告的情况下直接将被征收人的合法房屋强拆,最终导致了承担败诉责任的后果。
需要指出的是,这一公告中的征收补偿方案会直接影响被征收人的补偿安置结果,被征收人如果不服就应当及时提起复议或者诉讼程序来实施救济。
第三,房屋价格评估初步结果公示。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16条之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供的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
公示期间,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安排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进行现场说明解释。
存在错误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修正。
在明拆迁律师想在此强调的是,房屋价格评估是城市房屋拆迁中一个十分重要的程序步骤,将对被征收人最终的补偿数额多少产生直接的影响。
而这一公示步骤则是一个合法的评估程序中所必须要履行的,对它的监督对于后续对评估报告的质疑乃至于对征收补偿决定的救济都具有一定的意义。
重视评估环节,盯紧评估程序,是被征收人需要牢固树立的维权意识。
第四,征收补偿决定公告。
根据《条例》第26条之规定,对于始终未能达成补偿协议的被征收人,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这里被征收人要着重关注的是征收补偿决定本身,如果对决定的补偿数额仍不能接受,就一定要在法定期限内提起复议或者诉讼实施救济。
一旦过期,维权的可用空间将被大大压缩。
且在以往在明拆迁律师曾多次强调过,征收补偿决定直接指向司法强拆,故被征收人更不能等闲视之,而务必要对这一决定及时采取行动。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中的公告
第一,拟征地公告,或曰征地告知书。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第(十)项规定,征地工作事关农民切身利益,征收农民土地要确保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申诉权和监督权。
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征地报批前认真履行程序,充分听取农民意见。
征地告知要切实落实到村组和农户,结合村务信息公开,采取广播、在村务公开栏和其他明显位置公告等方式,多形式、多途径告知征收土地方案。
被征地农民有异议并提出听证的,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及时组织听证,听取被征地农民意见。
对于群众提出的合理要求,必须妥善予以解决。
征地告知的内容包括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
据此,在征地依法报批前,这一公告程序是依规应当得到履行的。
第二,征收土地公告。
根据《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的规定,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征收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收土地公告,该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其第14条进一步规定,未依法进行征收土地公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可以说,这是一份没有不行的公告。
需要指出的是,鉴于征收土地公告中将包含征地批文等重要内容,将直接反映征收项目的合法与否,故被征地农民对此一定要予以高度重视,才能及时识别“未批先占”“少批多占”“拆分审批”“以先行用地批文代替征地批文”等违法用地情形,进而维护自己的土地权益。
第三,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根据《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的规定,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在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
45日内以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
其第14条进一步规定,未依法进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安置手续。
可以说,这也是一份没有不行的公告。
需要指出的是,方案将会直接影响被征地农民的补偿安置权益,是直接关乎“房”“钱”和谁有谁没有的问题,是广大被征地农民维权所需关注的要点。
如果对补偿安置标准不满,可以考虑通过申请协调、裁决程序解决,也可以考虑针对方案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在明拆迁律师最后想提示广大被征收人的是,在征收实践中可能出现的公告绝不只以上总结的8种,事实上还会有很多公示、告知、通知程序,性质都与公告大同小异。
被征收人需要明确的一点是,无论法律是否具体、直接的规定了被征收人在没有见到某一公告时是否有权拒绝签协议、腾房交地,只要被征收人认为自己在征收补偿中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因没有见到公告而受到了损害,就有权依法进行维权,而暂时拒绝签协议搬迁。
实践中一些地方甚至存在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标注“密级”不予公告,而只允许在被征收人内部传阅的情况,各种违法乱象、怪象丛生。
对此类程序违法行为,作为被征收人的你应当坚决维权,促使征收补偿的全过程在阳光下运行。
-
是否属于强制拆迁具体行政行为?
99人看过
-
存在“视为具体行政行为”的抽象行政行为吗?
242人看过
-
具体行政行为什么是行政行为中的具体行政行为
100人看过
-
本案被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
253人看过
-
行政强制拆迁以谁为被告
187人看过
-
具体行政行为中是否包括强制拆除?
57人看过
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概念为行政主体在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相应职权,针对特定的行政相对人,就特定的事项,作出有关该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单方法律行为。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 1、行为的主体必须是拥有行政职权或有一定行政职责的国家行政机关,或者... 更多>
-
是否可以将拆迁公告视为行政诉讼的对象?福建在线咨询 2024-11-24房屋拆迁公告对拆迁范围内居民的影响 房屋拆迁可能会对大量居民、单位和经营租赁户的利益产生影响。拆迁公告发布后,拆迁范围内居民房屋的所有权、使用权将受到限制,不能再行转让、出租,更不能扩建、翻建。因此,拆迁公告公布后对居民正常生活会产生很大的影响。 因此,发布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内容、发布拆迁公告必须遵守法定程序,才能具有法律效力。在实施拆迁之前,拆迁管理部门和拆迁人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和解释
-
拆迁公告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么,应该如何处理西藏在线咨询 2023-09-19拆迁公告属于具体行政行为。拆迁公告是政府部门拆迁的权力来源之一,拆迁公告的目的是将拆迁批文送达给被拆迁人,以告知被拆迁人此地正式开始拆迁。在拆迁批文没有被公告之前被拆迁人有权拒绝拆迁,在拆迁公告作出后应当全部给予补偿。
-
具体行政行为什么是行政行为中的具体行政行为湖北在线咨询 2021-10-29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国家行政活动中行使职权,针对特定的行政相对人,特定事项作出与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相关的单方行为。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特征如下:1。具体行政行为反映了国家行政权的运作,其目的是实现国家行政目标,因此不同于立法行为和司法行为。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的法律行为,以其行政职权为前提。2、具体行政行为只对特定对象有效,不具有普遍约束力。所谓特定对象,可以是某个相对人,特定的东西,特定的
-
开拆迁公告属于什么行政行为上海在线咨询 2021-11-01拆迁管理部门是负责房屋拆迁管理的行政部门,拆迁管理部门是行政机关。拆迁公告是拆迁管理部门在履行拆迁管理职责时实施的与其职责有关的行为,因此拆迁公告是行政机关实施的职权或职责。政府拆迁公告符合具体行政行为的五个基本特征,即一是规范性,即有意义表示,具有法律效力;二是单方面,公告行为属于政府的单方面行为;三是行政职权;四是个体性(特定性),针对特定事项;五是外部性,即直接对外部产生效力,影响外部权益。
-
如何撤诉被告改变具体行政行为台湾在线咨询 2022-11-02被告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不撤诉,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应当作出确认其违法的判决;认为原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