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正当竞争的行为有哪些?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25 20:34:51 90 人看过

(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

(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恶意抢注他人商标的这种行为有可能会构成不正当竞争,不正当竞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如果双方对民事赔偿的部分存在争议,委托律师后,也可以在律师的调解下处理,律师调解处理和起诉处理的收费标准通常也有区别,所以具体情况只能到律师事务所咨询。

一、擅自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包装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就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行为,擅自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包装,引人误认为是知名商品或者与知名企业存在特定联系,更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知名商品保护措施有哪些

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经营者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应当在法律上受到严格而广泛的保护.擅自将他人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作相同或者近似使用,造成与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行为,是仿冒知名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和不正当竞争行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国家工商局《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的规定,监督检查机关对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营业执照;采取这种不正当手段销售伪劣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弄事责任.

除以上述规定处罚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侵权物品可采用:

(一)收缴并销毁或者责令并监督侵权人销毁尚未使用的侵权的包装和装潢;

(二)责令并监督侵权人消除现有商品上侵权的商品名称,包装和装潢;

(三)收缴直接专门用于印制侵权行为;

(四)采取前三次措施不足以制止侵权行为的,或者侵权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与商品难以分离的,责令并监督侵权人销毁侵权物品.

销售明知或者应知是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和装潢的商品的,或者对知名商品经营者已经取得专利的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进行仿冒的,也按照前述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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