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严格执行工人退休、退职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2 22:07:27 124 人看过

国务院于一九七八年六月二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注解:该暂行办法系经一九七八年五月二十四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原则批准.)(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实施以来,已有大量年老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人办理了退休、退职,从而使企业的劳动力得到了更新.许多退休、退职工人积极参加力所能及的社会公益活动和其他义务工作,发扬了工人阶级的优良传统,受到各方面的赞场;有的到街道或农村社队企业作技术、业务指导和帮助待业青年举办各种集体所有制的生产服务事业,为四化建设作出了新的贡献。

但是,也发生了一些严重问题.主要是一些部门和单位,由于没有严格执行《暂行办法》规定,随便放宽退休、退职的条件,任意扩大招收退休、退职工人子女的范围,致使一些不合退休、退职条件的工人办了退休、退职,不合招工条件的工人子女进了工厂、机关、学校;而一些应该退休、退职的工人则没有退休、退职.上述情况很不利于生产和企业管理.有的单位还聘用了不合条件而退休、退职的工人,并给他们高工资、高福利,影响了职工队伍的稳定,也不利于待业青年的安置.为了妥善解决这些问题,更好地贯彻执行《暂行办法》,进一步做好退休、退职工人的管理工作,特作如下通知:

一、必须按照《暂行办法》的规定,严格掌握退休、退职的条件。

凡是符合退休、退职条件的,就应当动员他们退休、退职.如生产上确有需要,必须缓退的,要经过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没有经过批准,超过退休年龄继续工作的时间不计算“连续工龄”.对于应当退休、退职的工人,经过多次动员,仍然坚持不退的,可以停发其工资,改发退休费或退职生活费。

凡是不符合退休、退职条件的,不得退休、退职.对伪造证件退休、退职的,要追究本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的,应给予适当处分。

对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需要按照规定办理退休、退职的工人,必须经过县以上医疗部门认真检查,出具诊断证明,并且要经过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认已经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方能退休、退职.劳动鉴定委员会要按鉴定标准,认真做好鉴定工作。

二、必须加强对于退休、退职工人的聘用管理。

工人退休以后,一般不要留在原单位继续工作,其他单位如果确实需要聘用有技术和业务专长的退休工人作技术和业务指导的,必须由原发退休费用的单位、聘用单位和退休工人三方签订合同,并报当地劳动部门批准后,方能聘用.过去已经聘用而没有签订合同的,应当补签合同,履行审批手续。

本通知下达前已按《暂行办法》第一条(三)、(四)两项和第五条规定退休、退职的工人,一般不能留用、聘用,但对其中少数有技术和业务专长确为社会所需要的,如省、市、自治区认为需要聘用他们时,经过当地劳动部门严格审查批准,可以允许其签订合同受聘工作.但是,在本通知下达后,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条件退休、退职的,一律不得聘用。

参加社会公益活动,领取少量报酬的退休、退职工人,不应视为受聘工作。

三、必须加强对于退休、退职工人受聘待遇的管理。

退休、退职工人受聘后,聘用单位除了发给“补差”(即退休费或退职生活费与本人原标准工资的差额)外,还可视其工作成绩适当发给奖金。

按照《暂行办法》第一条(一)、(二)两项规定退休的工人受聘后,其退休待遇一般由原发退休费用的单位继续发给。

本通知下达前已按《暂行办法》第一条(三)、(四)两项和第五条规定退休、退职的工人受聘工作后,其退休、退职待遇由聘用单位发给,省、市、自治区认为有必要时,也可以规定某些待遇由原发退休、退职费用的单位发给。

退休、退职工人受聘到以安置青年就业为主、经济条件又比较困难的集体所有制单位工作后,其退休、退职待遇由原发退休、退职费用的单位发给。

退休、退职工人在受聘期间,因工伤残、因工死亡时,其保险待遇由聘用单位负担。

受聘的退休、退职工人,聘用期满解除合同以后,原发退休、退职费用的单位应该恢复其原来的各项待遇。

跨省、市、自治区聘用的退休、退职工人,其退休、退职待遇一律按发给退休、退职费用的单位所在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规定办理。

退休工人个人开业的审批办法和退休待遇,由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酌情规定。

四、招收退休、退职工人子女,必须严格按照《暂行办法》规定的范围执行,不得违反和扩大。

退休、退职工人的子女是在职职工和在校学生的,不得招收.招收的子女必须符合招工条件,要经过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用,不符合条件的,不准招收.招工考核和工作分配,由当地劳动部门和主管部门统筹安排。

五、必须做好对退休、退职工人的教育。

退休、退职工人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作出了应有的贡献,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从政治上、生活上关怀他们.要组织他们参加力所能及的社会公益活动,发挥他们的积极作用.要宣传退休、退职工人的先进事迹,表扬好人好事.要教育退休、退职工人模范地遵守国家的政策和法令,保持和发扬工人阶级的优良品质;教育他们顾全大局,正确认识和对待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的关系,拒绝高薪引诱,继续发扬革命精神,为四化多作贡献。

六、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暂行办法》的规定和本通知的要求,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并抄送国家劳动总局。

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已经发布了这方面的规定并认为可行的,可以继续执行。

严格执行工人的退休、退职办法,加强对退休、退职工人的教育和管理,关系到发展经济和安定团结,涉及到退休、退职工人的切身利益,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对本地区贯彻执行《暂行办法》的情况认真检查,总结经验教训,采取积极措施,解决好目前存在的一些问题.要坚决制止违反国家劳动政策和弄虚作假的不正之风.请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于明年二月底以前将检查执行情况,写一个报告给国务院,同时抄告国家劳动总局。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9月08日 07:00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退休相关文章
  • 暂行办法:工人退休及退职事宜
    老年工人和因工、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人,对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做出了应有的贡献。妥善安置他们的生活,使他们愉快地度过晚年,这是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具体体现,同时也有利于工人队伍的精干,对实现我国的四个现代化,必将起促进作用。国家劳动总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中几个具体问题的解答意见最近,一些地区在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试点工作中,提出了一些具体问题,经与中央组织部、民政部、财政部、卫生部、全国总工会研究,对几个具体问题提出以下解答意见,请研究执行。一、过去已经退休的工人,其退休费标准低于《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所定退休费标准的,是否都改按《暂行办法》规定的标准发给?答:过去已经退休的工人,退休费标准低于《暂行办法》所定标准的,退休的当时,符合《暂行办法》所定退休条件的,可改按《暂行办法》规定的标准发给;不
    2023-07-04
    277人看过
  • 国务院关于员工辞退的暂行办法是怎么规定的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
    2023-06-22
    410人看过
  • 国务院关于发布《工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现将《工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工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一九八五年九月二十四日国务院发布第一条为促使企业、事业、机关、团体单位加强经济核算,合理地使用工资基金,调动职工的生产和工作积极性,保证社会主义建设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机关、团体单位。凡发给职工个人的劳动报酬和按国家规定发放的津贴、补贴等,不论其资金来源如何,属于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工资总额组成范围的,均应纳入工资基金管理范围之内。第三条各企业、事业、机关、团体单位,只能在一个银行建立工资基金专户。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企业,在一个银行建立工资基金专户后,在不超过国家下达的工资总额计划的前提下,可由企业向所属单位分配工资总额指标,并抄送其所属单位所在地的开户银行。第四条凡属工资总额组成的支出,不论现金或转帐,均应通过开户银行,从工资基金专用帐户中列支。第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2023-06-09
    312人看过
  • 最新版本:关于退休领导干部兼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退休领导干部兼职主要规定如下:退休的党政领导干部原则上不得在企业兼职,一般也不得安排到企业任职;个别确因工作需要到企业兼职、任职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严格审批。不得违反规定,擅自审批党政领导干部到企业兼职、任职;经批准到企业兼职的,不得在企业领取薪酬、奖金等报酬,不得获取股权不再保留党政机关的各种待遇。不得将行政、工资等关系转回党政机关办理退休;在企业办理退休手续后,也不得将行政、工资等关系转到党政机关。新的退休规定1、基本工资工人按照工人资格定:10年工龄2000元,15年工龄2300元,20年工龄2500元,25年工龄2800元,30年工龄3000元,40年工龄3500。(随国民经济增长)2、工龄工资(含工龄):每年30元,随着工龄增长。工龄工资的实行这不仅是对老工人的照顾问题,更重要的是鼓励终身从是工人,有利于工人队伍的建设和工人队伍的稳定。3、工作工资:补贴按照实际按劳取酬原则;
    2023-07-15
    488人看过
  • 劳动人事部关于严格执行《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升级奖励试行办法》的通知
    劳人薪(1985)33号《关于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后奖金、津贴、补贴保险福利问题的通知》明确指出,有关职工升级奖励仍按《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升级奖励试行办法》的规定执行。但是有些单位自行扩大升级奖励面,在群众中造成了不好的影响。为此,现将有关问题重申如下:一、升级奖励是对国家行政机关有功人员的一种带有政治荣誉性的物质奖励,不同于一般的提高工资级别。有关部门一定要按照国家规定的升级奖励条件,严格掌握。给予升级奖励,一般在原职务工资等级标准上提升一个工资等级标准,对改变一个地区、部门的面貌或执行某项重大任务成绩显著的,以及有其他特殊贡献的工作人员,也可以提升两个工资等级标准,但一定不能同时给同一工作人员提升三个和三个以上的工资等级标准。二、升级奖励指标,只能按当年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总数的千分之一掌握,最多不得超过千分之二。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升级奖励指标,由各省、
    2023-06-09
    133人看过
  • 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做好工人退休、退职工作的通知
    去年年底,在我局召开总结贯彻《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座谈会以后,不少地区在当地党委的领导下,已经开展了工人退休、退职工作。总的来说,贯彻执行情况是好的,但是,也出现了一些问题,主要是有的地区或单位,在某些方面没有严格按照《暂行办法》的规定办事,忽视政治思想工作,放宽了退休条件,使一些不应该退休的工人退休了,扩大了招收退休工人子女的范围,把不应该招收的人员招收了,甚至有的搞突击退休、突击招收,影响生产(工作),影响安定团结。为了防止上述问题继续发生,切实做好退休、退职工作,特作如下通知:一、工人退休、退职,必须严格按照《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办理,不得任意改变。例如工人退休,年龄条件不能放宽;对因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退休的工人,必须经过医院证明,按照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标准,由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并且要有一定的审批手续。二、严格掌握招收退休、退职工人子女的范围
    2023-06-09
    79人看过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
    (国办发〔2007〕7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连续下发严格土地管理、加强土地调控的政策文件,有力地促进了各地区、各部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决执行宏观调控政策。但是,一些地方仍存在违反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的法律和政策规定,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非法批准建设用地等问题,并且有蔓延上升之势。为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坚决遏制并依法纠正乱占农用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严格执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土地利用涉及全民族的根本利益,必须服从国家的统一管理。我国人多地少,为保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必须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土地用途管制制度是最严格土地管理制度的核心。但是,一些地方在土地利用中没有严格执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
    2023-06-10
    336人看过
  • 海关总署关于执行《国务院关于华侨投资优惠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布部门:海关总署发布文号:署税字[1985]第373号现将《国务院关于华侨投资优惠的暂行规定》转发给你们,经和国务院侨务办公室研究,对其中第三条第8款关于进口货物的税收优惠问题明确如下:一、华侨在十四个沿海城市和长江、珠江三角洲和闽南厦漳泉三角地区投资的企业,不论是合资经营、独资经营企业还是合作经营企业进口的设备、材料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免征关税和工商统一税。二、除第一条所列地区及四个经济特区外,华侨同国营企业、集体企业合资经营、独资经营的企业,在其投资(包括增资)额度以内进口企业需要的先进设备和建厂(场)所需材料,以及合营企业为生产出口产品,从国外进口的原材料、辅料、元器件、零部件和包装物料,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免征关税和工商统一税。华侨同国营企业、集体企业合作经营的企业,进出口货物应按照
    2023-06-05
    395人看过
  • 劳动部关于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办理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国务院《国有企业安置富余职工规定》(国发[1993]111号令)颁布后,对于规范企业妥善安置富余职工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有的企业在分流富余职工时,采取了“一刀切”的做法,对距退休年龄不到5年的职工,强迫退出岗位休养(以下简称“内退”),剥夺甚至侵害了职工的正当劳动权利。为保证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行政法规的严肃性,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企业对距退休年龄不到5年的职工,应经本人提出申请,企业领导批准,方可办理退出工作岗位休养。二、企业对在改革中精简下来但又不符合“内退”条件的人员,应该积极为他们创造或推荐新的岗位,也可以提供转业培训,在采取这些措施以后,对部分人员可以引向社会或作为企业内部待岗人员,但不能办理“内退”。三、对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无论是办理了“内退”或是其他富余职工,企业都要根据有关规定为其发放基本生
    2023-06-09
    192人看过
  • 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
    云劳社[2004]38号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国办发[2003]102号),现就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关系接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通知如下:一、养老保险问题1.未就业随军配偶随军前已参加了云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建立了个人帐户的,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劳动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转移政策的通知》(劳社厅发[1999]22号)第二条的规定,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资金转入军人所在单位后勤机关。2.未就业随军配偶随军前已参加了我省各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并建立了个人帐户,随军后个人帐户资金实行了封存的,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将其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转入军人所在单位后勤机关。3.未就业承军配偶随军前,已经参加地方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但未建立个人帐户,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将其养老保险关系转入军人所在单位后勤机关。二、医疗保险
    2023-06-04
    339人看过
  • 司法部关于严格执行公证管辖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近来,根据有关部门反映,内地有些公证处直接派员到香港或外地受理香港和外地当事人申请的公证事务;有些香港的中国委托公证人到国外和其他地区受理当地当事人申请的公证事务。这些做法均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和《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管理办法》关于公证业务管辖原则的规定。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现重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和《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管理办法》中公证业务管辖原则的有关规定:公证事务由申请人住所地、法律行为发生地或事实发生地的公证处管辖;涉及财产转移的公证事务由申请人住所地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的公证处管辖;香港的中国委托公证人的业务范围是证明发生在香港地区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件或文书,证明的使用范围在内地。对于上述规定,各地公证处和香港的中国委托公证人要严格遵守,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到国外、香港地区和外地受理公证事务。同时,在办证过程中
    2023-04-22
    466人看过
  • 司法部关于严格执行新的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近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会同我部下发了《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司法部关于调整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费〔1998〕814号)。各级公证管理机关和公证处要在认真贯彻《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费〔1997〕285号)的基础上,严格执行新的公证服务收费标准,并以此为契机,切实加强管理,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办证质量,推动公证事业的全面发展。一、要充分认识和宣传调整公证收费标准的必要性,学习和掌握新标准的基本内容。新的公证收费标准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充分考虑了公证服务成本提高和公证机构今后的改革、发展等因素,根据近几年来的公证实践,对原有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了结构性调整,适度提高了公证收费总水平,使公证收费更加体现公证服务价值,更加适应公证事业今后发展的需要。对新的收费标准,公证部门要认真学习,准确把握,并向有关当事人做好宣传
    2023-06-06
    404人看过
  •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国务院于一九八二年二月发布了《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已刊载《天津政报》一九八二年第十期)。市政府决定:自一九八三年一月一日起,按国务院发布的《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执行。《天津市对排放污染物实行超标收费和罚款暂行办法》同时停止执行。有关贯彻实施的某些具体规定,待拟定后另行通知。征收排污费,是对环境保护工作实行法制管理的一项重大措施,也是国家通过经济手段,促进治理污染的好办法,对于推动企、事业单位加强经营管理,节约和综合利用资源、能源,改善环境,具有重要作用。这项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望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各委、局切实加强领导,认真抓紧抓好。
    2023-06-06
    66人看过
  • 关于严格执行《关于报送有关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信息的通知》的通知
    关于严格执行《关于报送有关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信息的通知》的通知关于严格执行《关于报送有关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信息的通知》的通知建设部关于严格执行《关于报送有关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信息的通知》的通知关于严格执行《关于报送有关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信息的通知》的通知建质施函[2004]29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根据部办公厅《关于报送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信息的通知》(建办质函[2003]305号)(简称《通知》)要求,各地应及时将实施行政处罚、不良行为及违反强制性标准等情况报送我部。目前各地报送情况很不平衡,部分地区存在报送内容不齐全、数据不准确、报送时间不及时等问题。为贯彻执行好《通知》要求,确保数据报送工作的正常运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信息报送的领导工作,落实具体的办事处室和信息报送的负责人,要确保所报送信息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2023-06-10
    329人看过
换一批
#办事程序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退休
    词条

    退休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劳动者因年老或因工、因病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而退出工作岗位。 对符合国家规定退休条件的职工,所在单位应在其符合退休条件时即时将职工人事档案,退休审批表,及其它相关资料报当地社保部门进行审批。... 更多>

    #退休
    相关咨询
    •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中关于退休年龄有哪些具体规定?
      青海在线咨询 2022-04-09
      退休年龄目前还是以《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确定,原则上男性年满六十周岁,女性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应该退休。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
    •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全文是怎样的,哪些人可以退休?
      重庆在线咨询 2022-01-24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一)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本项规定也使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三)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10年
    •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全文具体内容是什么,如何规定
      河北在线咨询 2022-03-08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78〕104号) 7/13/2004 17:55:27 (1978年5月2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原则批准 1978年6月3日发布) 老年工人和因工、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人,对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做出了应有的贡献。妥善安置他们的生活,使他们愉快地度过晚年,这是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具体体现,同时也有利于工人队伍的精干,对实现我国的四个现代
    • 我国法律对于干部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是什么
      云南在线咨询 2022-03-18
      【干部退休退职】《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第四条规定: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都可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的; (二)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三)因工致残,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工人退休退职】《关于
    • 两会关于下岗职工退休的通知
      河北在线咨询 2021-12-13
      1、原社会保障补贴和岗位补贴政策规定,城市失业人员达到4050条件的审计期限为2007年底。最新政策取消了年龄审计的时间限制。只要他们符合条件,他们就可以申请享受补贴政策。2、原4050年政策规定,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新政策延长了社会保障补贴期。首先,2009年社会保障补贴期满,未实现稳定就业的灵活就业人员可申请延长一年;其次,自2008年2月3日起,2008年2月3日起,2009年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