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明确对于历史上经过批准的宅基地,认可批准的效力,按照批准面积确权登记。
对于未经批准占用宅基地的,《通知》分历史阶段予以处理。
农民集体成员经过批准建房占用宅基地的,按照批准面积予以确权登记。
一、宅基地的性质如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第二款和第六十二条第四款规定以及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的规定,每个农户只能申请一处宅基地,特定的宅基地仅限集体经济组织特定的成员享有使用权。特定村民申请取得宅基地后只可自己建房,不可将其出卖、转让。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城镇居民不能购买农村的宅基地。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将不予批准,同时法律规范禁止宅基地从农民手中向城镇居民流转。
宅基地使用证的户主为本村的实际户口在册之主,一般是家庭的年长的男性为户主,家庭成员是共同居住使用者。具体涉及到是不是家庭成员共有的问题以及如果家庭成员和户主分家时宅基地的分割等问题,依据现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坚持一户一宅的原则,即只能给分离出原来家庭的成员另分宅基地,而户主及未分离出去的家庭成员则不能另分,这说明我国宅基地使用权为户主及组成该户的成员所共有。
二、宅基地纠纷的发生可以找哪个部门加以解决
宅基地纠纷的发生可以找宅基地管理部门解决。《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根据该规定,因宅基地发生纠纷需要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到县级人民政府申请确权,两级政府都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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