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 客体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3-06 04:10:11 125 人看过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特点如下: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的管理活动。

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均是对我国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活动的破坏。本罪侵犯的对象是土地、大气、水体等自然环境。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实施危害环境的行为,造成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行为。

此种行为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1)违反国家规定,即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和法规关于向大气、水体、土地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的规定。

(2)实施了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危险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的行为。

(3)造成重大的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

3、本罪的主体既可以是年满16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4、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过失的心理态度,但行为人对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的行为则一般持故意的心理态度。

一、危废偷倒怎么处罚

危废偷倒的处罚如下:1、不构成犯罪,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2、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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