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公共配套设施的房产证能否过户,相关法律规定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4-01-17 05:50:03 414 人看过

一、民法典公共配套设施的房产证能否过户

民法典规定,公共配套设施的房产一般归全体业主共同,所以一般不能过户的。但如果全体业主同意过户的除外。

二、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建筑区划内道路、绿地等的权利归属】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

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

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第二百七十八条【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及表决】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

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

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业主共有的公共设施,经业主共同决议的,共有设施可以办理过户登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章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第二百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n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n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n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n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n  (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n  (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n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n  (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n  (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n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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