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工伤保险条例》有关事项的通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3 18:03:09 471 人看过

发布部门: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甬政发[2004]3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4年1月1日起施行,为认真贯彻执行《条例》,维护职工和用人单位双方的合法权益,依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工伤保险条例>有关事项的通知》(浙政发(2003)5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贯彻执行《条例》的重要意义

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深化工伤保险制度改革是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重要举措。我市自1993年开始工伤保险制度改革试点,1998年实施《宁波市城镇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以来,在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分散企业的工伤风险、促进企业改革、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实践中也暴露出不少缺陷。《条例》的颁布施行,为规范工伤保险政策、完善工伤保险制度提供了重要的法制保障。它对于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分散用人单位风险,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等具有重要的意义。各地各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率先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充分认识贯彻执行《条例》、做好工伤保险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贯彻执行《条例》列入重要日程,确保《条例》的各项规定真正落到实处。

二、贯彻实施中需进一步明确的有关问题

(一)关于统筹范围

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市本级和县(市)分级统筹。自2004年5月1日起,海曙、江东、江北、镇海、北仑区(含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宁波保税区、大榭开发区、市科技园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的工伤保险基金统一纳入市本级统筹;各县(市)分别实行统筹;鄞州区暂单独实行统筹。

(二)关于工伤保险费征收管理

1.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缴费基数按照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基数确定。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费率按其所属行业类别执行行业基准费率,并根据工伤发生率、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等情况实行上下浮动。

行业基准费率标准及费率浮动档次标准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卫生、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提出意见,报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费率档次每年度浮动一次,浮动后的费率档次自每年的5月1日起执行。

2.《条例》施行前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对应的行业类别确定基准费率,并根据工伤发生率、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等情况确定用人单位的费率浮动档次,自2004年5月1日起执行。

《条例》施行后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范围,按照用人单位对应的行业类别确定基准费率,并自2004年5月1日起执行。

2004年4月30日前,用人单位暂按本市现行缴费标准缴纳工伤保险费。

3.用人单位应当按《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或未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在此期间发生工伤的,工伤职工的工伤待遇或待遇差额由用人单位支付。

(三)关于工伤认定

1.用人单位、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可以作为申请人,提出工伤认定或者视同工伤认定申请(以下统称工伤认定申请)。

2.工伤认定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已参加工伤保险用人单位的职工工伤认定,由用人单位工伤保险关系所在地的市、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未参加工伤保险用人单位的职工工伤认定,原则上由用人单位税务登记地的市、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宁波保税区、大榭开发区、市科技园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用人单位职工的工伤认定,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

各地对工伤认定管辖范围有争议或案件情况特殊的,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管辖。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8月12日 14:50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工伤保险相关文章
  •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江苏省实施》
    发布部门: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政府发布文号:锡政发[2005]356号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现就我市贯彻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江苏省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工伤保险实施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条例》规定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当依照《条例》规定参加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自2005年4月1日起,为全部雇工办理工伤保险。二、工伤保险统筹层次暂按现行统筹范围实施,逐步实行全市统筹。三、工伤保险费率。工伤保险费率实行行业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市本级统筹区三类行业的基准费率标准分别为:一类行业为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3%;二类行业为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6%;三类行业为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1.2%。其他
    2023-05-03
    99人看过
  •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闲置土地处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现将《宁波市闲置土地处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00四年六月十一日宁波市闲置土地处理办法第一条为依法处理和充分利用闲置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宁波市行政区域内闲置土地的认定和处置,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市和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闲置土地的认定及处置工作。发展计划、规划、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做好闲置土地处理的相关工作。第四条对闲置土地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举报。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闲置土地:(一)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过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约定或建设用地批准文件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而未动工开发建设的;(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未约定或建设用地
    2023-04-22
    253人看过
  • 关于贯彻实施工伤保险条例的意见
    关于贯彻实施《工伤保险条例》的意见池政〔2004〕7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九华山风景区管委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认真贯彻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375号令,以下简称《条例》)和《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169号令,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保障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均应当按照《条例》、《实施办法》和本意见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为单位全部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的具体办法和步骤,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另行规定。农民工按国家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享受《条例》、《实施办法》规定的同等待遇。二、全市工伤保险实行统一制度、统一政策,由各县、区、九华山风景区、市直分别组织实施。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统筹,统筹
    2023-04-23
    346人看过
  • 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执行新修订《工伤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执行新修订《工伤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区县工伤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各有关单位:国务院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1年1月1日正式实施。为保证工伤职工能够及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切实做好各项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的衔接工作,确保《条例》的顺利实施,按照省人力资源和会保障厅有关贯彻实施新《条例》的工作要求,结合西安市工作实际,现就当前贯彻执行新条例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从2011年1月1日起,《条例》适用范围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工伤职工均应按照《条例》规定享受工伤待遇。《条例》实施前已按照原机关事业单位有关规定享受工伤待遇的职工,其工伤待遇仍由原渠道支付。二、用人单位登记参保或人员增减过程中,因财政拨付或地税征缴时间规定等客观原因,致使工伤保险费未能及时到账。在此期间,职工发生工伤事故的,可在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
    2023-04-26
    312人看过
  • 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法律法规
    发文单位: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政府文号:郑政文(2008)84号发布日期:2008-4-30执行日期:2008-4-30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已于2007年8月1日起实施,为深入贯彻该条例,进一步加强我市的行政复议工作,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制度在化解行政纠纷,解决社会矛盾中的作用,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级行政复议机关要切实依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行政复议是解决行政争议的重要渠道,是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各级行政复议机关要切实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一是领导责任。各级行政复议机关要把增强通过行政复议解决行政争议的能力作为促进职能转变的重要内容;把行政复议工作摆到本机关工作的重要位置,积极稳妥地加以推进;依据职责权限,加强对行政复议工作的监督检查。二是支持责任。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首长要经常
    2023-04-24
    99人看过
  • 陕西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设区市民政局、财政局、编办,杨陵区民政局、财政局、编办: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规范婚姻登记工作,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婚姻登记机关职责(一)婚姻登记机关婚姻登记机关是具有依法办理婚姻登记行政职能的机关。原则上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办理婚姻登记。人口居住分散,交通不便,距县城较远的乡(镇),按照便民的原则可以集中在较大的乡(镇)人民政府,具体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意见,报设区市民政部门审批,并报省民政厅备案。省民政厅负责办理全省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出国人员、外国人的婚姻登记。未被授权的设区市和城市街道办事处不得办理婚姻登记。各地设立的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等特别区域内的婚姻登记,双方共同到当事人一方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办理。(二)婚姻登记机关的职责办理婚姻登记;补发结婚证、离婚证;撤销婚姻登记;保障公民婚姻自由;宣传民法
    2023-04-21
    457人看过
换一批
#保险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工伤保险的认定劳动者因工负伤或职业病暂时失去劳动能力,工伤不管什么原因... 更多>

    #工伤保险
    相关咨询
    • 最高人民、XX部关于贯彻执行两审终审制的通知
      新疆在线咨询 2022-11-01
      下级法院超过六个月不执行的,你可以申请上一级法院进行强制执行。
    •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农村养老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海南在线咨询 2022-03-13
      [劳社部发[2007]31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审计署关于做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办〔1995〕51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意见的通知 [民险发〔1997〕27号]民政部关于加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风险管理的通知 [渝劳农保发〔1999〕1号]重庆市劳动局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在机构改革期间认真做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紧急
    • 民政部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的通知
      天津在线咨询 2022-09-30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
    • 如何贯彻执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
      贵州在线咨询 2022-10-03
      优化办公家具、办公设备等资产的配置和使用,通过调剂方式盘活存量资产,节约购置资金。已到更新年限尚能继续使用的,不得报废处置。对产生的非涉密废纸、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等废旧物品进行集中回收处理,促进循环利用;涉及国家秘密的,按照有关保密规定进行销毁。
    • 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产假的规定
      广东在线咨询 2021-10-17
      产假最多可休180天,其中国家规定产假为98天,符合地方规定的可延长为158天至180天。法律规定:《福建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41条:依法登记结婚的夫妇享受结婚假期的15日符合本条例生孩子的夫妇,女性产假从158日延长到180日,男性照顾假期为15日。婚假、产假、照顾假期间,工资支付,不影响晋升。女性怀孕,生育哺乳期,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可以得到帮助和补偿。《女职工劳动保护